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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认罚择轻”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台市监法[2022]7号
发文部门: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2-8-18
实施时间: 2022-8-18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台州
阅读人次: 11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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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单位:
  《台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认罚择轻”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局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8日

  台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认罚择轻”制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执法效能,化解行政争议,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认罚择轻”,是指当事人自愿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对于市场监管部门查明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并愿意接受处罚,可以对其在法定范围内处以较低幅度处罚。
  二、实施“认罚择轻”制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要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三)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证据充分原则。办理处罚案件时,应当严格按照证据充分要求,全面收集、调取、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不得因当事人认罚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
  三、“认罚择轻”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处罚案件,但当事人曾在其他行政处罚案件中自愿认罚,后又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不宜再次适用。
  四、当事人提出认罚,但其违法行为符合《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监管事项清单》《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所列事项及适用条件的,办案单位应根据省市局相关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处理。
  五、办理“认罚择轻”案件,应当综合考量当事人认罚阶段、认罚程度等因素,把握早认罚优于晚认罚、稳定认罚优于不稳定认罚等原则。
  六、办案单位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对照以下情形,依法作出裁量决定:
  (一)当事人无法定从轻、减轻或从重情形,但认罚的,可从轻处罚,从轻幅度一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到最高限值的20%-30%之间(含本数)。
  (二)当事人有法定从轻情形并认罚的,可从轻处罚,从轻幅度一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到最高限值的20%以下(不含本数)。
  (三)当事人有法定减轻情形并认罚的,可减轻处罚,减轻幅度一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的10%-75%之间(不含本数)。
  (四)当事人具有法定从重情形并认罚的,应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作出裁量决定。
  前述法定情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药品监管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的情形。
  七、办案单位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注重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在立案后及时告知当事人“认罚择轻”制度有关规定,引导和教育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出认罚。但不得强迫当事人认罚,不得剥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不因当事人陈述申辩加重处罚,不得对当事人作出具体罚款数额的从轻承诺。
  八、当事人自愿认罚的,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提出申请,经办案单位审查认定符合“认罚择轻”条件的,签订《自愿认罚承诺书》(见附件)。当事人在调查终结后提出认罚的,一般不再适用“认罚择轻”制度,确存在特殊原因的,由办案单位综合考量后决定是否适用。
  九、适用“认罚择轻”制度的案件,办案单位应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写明当事人认罚情形及裁量基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由裁量说理部分以法定情形规范表述。《自愿认罚承诺书》归入案卷副卷保存。
  十、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对本办法中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本办法自2022年9月18日起施行。

  附件
  自愿认罚承诺书

  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因          被你局立案查处,我(单位)对违法事实确认无异议,现执法人员已向我(单位)进行了相关法制宣传教育,我(单位)已认识到错误并及时纠正,自愿接受处罚,会及时履行缴纳罚款等义务,今后将自觉守法经营。
  当事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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