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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榕腾计划”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榕政规[2022]8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22-11-28
实施时间: 2022-11-28
失效时间: 2027-11-2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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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把握稳步推进注册制改革发展机遇,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上市工作,提高我市上市公司质量,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在产业转型升级中的“头雁”作用,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超越,现结合我市实际,对支持企业上市“榕腾计划”实施意见进行修订,具体意见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坚持“企业主体、市场导向、政府推动”的原则,按照培育、改制、辅导、申报、上市“五个一批”的工作思路,注重短期效应和长远发展相结合,鼓励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用5年时间,推动我市境内外上市公司突破120家,上市公司质量和影响力明显提升,区域布局更加优化,力争实现上市公司县域全覆盖。
  各县(市)区、高新区要切实增强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推动企业上市作为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重要抓手,结合实际和全市目标,制定本地区未来5年企业上市工作目标。
  二、加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
  (一)筛选建立后备企业资源库
  各县(市)区、高新区要“摸清家底”,着重选择符合产业政策、成长性好、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且有上市意向的企业重点培育。每年5月底前,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报所在地金融办(上市主管部门)初审,经各县(市)区、高新区研究推荐名单,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汇总审定后,印发年度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
  (二)提升市属国企资本运作能力
  市属国有一级企业要积极培育上市资源,全面梳理所属各级子企业、各业务板块资产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等情况,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可比照上市要求,加快进行股份制改制,力争到2026年,新增2—3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支持国有企业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积极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开展再融资。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市级及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每年从部门预算中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扶持企业改制上市挂牌,扶持对象原则上为除房地产、金融行业以外并列入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的企业。
  (一)鼓励企业股份制改制
  1.股改费用补助。企业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中任一中介机构,签订改制辅导等相关挂牌上市服务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制的,给予补助30万元。
  2.规费减免。对企业股份制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部门规费,在权限范围内给予减免或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鼓励企业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
  1.“新三板”挂牌奖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奖励80万元。
  2.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励。企业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层挂牌的,奖励50万元。
  3.挂牌贡献奖励。企业在“新三板”创新层、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层挂牌当年,按当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贡献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1.境内上市奖励。对拟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沪、深、北交易所)申请上市的企业,经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奖励100万元(其中“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申请转板沪、深、北交易所上市,获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在挂牌奖励的基础上,补足至100万元);企业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批复文件的,奖励200万元。
  2.境外上市奖励。以本市企业为上市主体直接在境外上市或营运总部在本市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实现间接上市,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50%(含)以上实际募集资金投资我市且折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采用首发上市日的当期汇率换算),奖励200万元。
  3.上市贡献奖励。企业在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当年起至企业上市之年(最长不超过3年),按当年度比基数年度(基数年度是指上年度、辅导备案上年度或上次享受上市贡献奖励年度地方贡献最高者)对地方贡献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再融资奖励
  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以及发行可转债等股权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实际募集资金50%(含)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募集金额1亿元(含)~5亿元的,奖励50万元;金额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五)上市公司引进奖励
  对市域外境内上市公司注册登记地迁入我市,以及我市企业在境内通过资产重组形式实现上市且注册登记地迁入我市,按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当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2亿元、2亿元(含)以上,分档给予上市公司奖励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企业应承诺若在十年内迁出我市,则需返还奖励资金。
  (六)引导股权投资基金重点投资
  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新增投资我市产业政策扶持且与基金非关联的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累计投资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对其管理机构(需在我市注册登记)按实际投资额的0.5%予以奖励,同一管理机构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可按规定延长纳税期限,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可按规定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八)人才政策支持
  上市、挂牌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引进人才,在户籍迁移、人事关系挂靠、子女就学、住房安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具体扶持政策按照我市有关人才政策执行。
  四、完善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扶持企业上市工作推进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全市企业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指导与协调服务工作,组织有关支持政策的实施。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设立或充实相应机构,上下联动,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二)提升政务服务
  1.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凝聚合力,主动关心和支持拟上市企业发展。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涉及用地审批、权属变更、税费缴纳、环境评价、企业注册登记等困难和问题需要市里解决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及时召集相关部门“一企一议”予以协调并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2.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省、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特别是对已报福建证监局辅导、证监会(沪、深、北交易所)审核、报证监会申请上市注册的企业进行检查时,应当在遵循法律法规前提下,原则上以帮助整改规范为主。如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金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及时通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依企业申请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对该处罚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认定且出具书面证明文件。
  (三)集聚专业资源
  鼓励证券公司在我市设立本地区域投行团队,经认定,按照我市引进和培育金融机构奖励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一定比例办公租金补贴。支持证券公司委派保荐代表人到各县(市)区、高新区担任“上市辅导员”,指导企业改制上市。鼓励沪、深、北交易所资本市场服务福建基地,海峡银行、市金控集团、海峡基金港、马尾基金小镇、朱紫坊基金港等本地专业力量,积极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支持。
  (四)严格考核机制
  由市效能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牵头,在各县(市)区、高新区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指标中设置相关支持企业上市工作考核指标,将支持企业上市工作成效纳入绩效目标考核。对推动企业上市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在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因工作不力造成企业上市受阻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强化宣传培训
  各县(市)区、高新区上市主管部门要深入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我市支持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服务措施以及已上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优秀案例,定期举办业务培训、上市沙龙、“走进交易所”等活动,提高企业改制上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按分成比例承担。省、市、县三级政策重叠的,以及企业在北交所上市后转板到沪、深交易所上市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享受。单个企业同一会计年度申请的所有奖励补助累计数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地方贡献。
  (二)本意见印发施行后,企业应在符合奖补申报条件的一年内申请相关奖补,逾期将不予受理。其中境内上市奖励、新三板挂牌奖励,由企业提交相关承诺书后,按照“免申即享”方式给予奖补。
  (三)如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后成功转板或有其他重大行为,所获得的更高级别奖励,需在扣除原有奖励的基础上再予以奖励。
  (四)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因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被证监部门处罚导致终止挂牌、上市审核,或者挂牌、上市后被勒令退市的,应退回已领取的奖励资金。上市挂牌企业总部迁至市域外的,已实施的政策奖励予以清算收回。
  (五)市属及各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平台公司扶持激励政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执行。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具体解释与组织实施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已按《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五条措施》(榕委发〔2017〕5号,以下简称《五条措施》)规定兑现相关奖励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同类别条款奖励政策;尚未按《五条措施》规定兑现相关奖励政策的企业,可继续按照《五条措施》规定的标准享受相关奖励政策。2021年1月1日至本意见印发之日,经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或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批复文件的非上市企业,可比照享受本意见适用条款中的奖励政策。《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榕腾计划”实施意见》(榕政综〔2021〕149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榕政综〔2010〕94号)同时废止。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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