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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公共服务城乡一体化扩大参保覆盖面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人社文[2019]13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6-25
实施时间: 2019-6-25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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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省社会劳动保险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中发〔2019〕1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闽政〔2018〕20 号)等文件精神,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公共服务城乡一体化,扩大参保覆盖面,经研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我省户籍适龄农村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我省户籍适龄农村居民,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可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规定,由本人自愿在户籍地参保、续保;未在用人单位就业且已办理了居住证的人员,也可按省人社厅、原省地税局《关于居住证持有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意见的通知》(闽人社发〔2018〕1号),在城镇居住地参保、续保。
  二、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地要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政策宣传,引导有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有关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
  三、推进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中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人员移交工作。各地要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规范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中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人员移交的意见》(闽人社文〔2019〕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人员移交计划,积极筹措移交资金,加快推进移交工作。省社会劳动保险局要加强对各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指导,确保人员移交顺利开展。从本文下发之日起,各地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不再新增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人员。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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