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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人社发[2021]2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12-31
实施时间: 2021-12-3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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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部署,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推动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增强失业保险基金互济功能和抵御支付风险能力,充分发挥制度“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9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完善失业保险政策,规范失业保险业务流程,健全统一的业务平台,推动政策制度化、业务规范化、管理精准化,在2022年实现以政策统一为基础、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积极稳健的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二、主要任务
  (一)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统一按国家及省规定的参保范围,深入推进全民参保计划,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各地不得通过一次性补缴费等方式,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失业保险保障范围。
  失业保险费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统一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核定政策,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全部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失业保险支出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照有关规定对现有支出项目进行梳理清理。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2022年1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基金各项收入全部归集到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管理和使用,统一结算,省、市、县(市、区)分级核算。基金收入项目包括失业保险费、利息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以及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各级税务部门将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统一就地缴入省级国库后,划转到省级财政专户。各地2021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含本金产生的利息),限期在2022年1月31日前全部归集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对2021年7月31日前已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以及通过转存定期或购买国债等方式储存结余基金的地区,协议期满后按已有协议约定及时收回本息,并全额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管理。2022年起取消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原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纳入省级统筹失业保险基金。
  2022年1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基金各项支出由省级财政专户统一拨付。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待遇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其他项目支出。省级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审核并汇总各市基金支出用款计划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复核后将所需资金从省级财政专户拨入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省级负责划拨到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市级负责划拨到县(市、区)经办机构支出户。为确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预留2个月全市待遇发放所需资金备用。
  (三)统一基金预算管理。2022年起,省级统一编制全省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坚持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其经办机构会同省税务局,在综合考虑工资增长率和就业等指标变化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国家下达我省参保扩面和基金征收任务,以及各市失业保险参保情况等因素,科学确定各市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计划,组织编制全省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省财政厅审核后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报省政府,按程序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增强基金预算的严肃性和刚性约束力,严格规范收支项目、标准和范围,实行全程预算监督,督促各地政府落实责任,确保应缴尽缴,支出合规。
  (四)统一经办服务管理。建立健全全省统一规范的失业保险经办服务管理体系,在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方面实现全省标准统一、流程规范、服务便捷,并逐步实现异地通办。加强基层经办机构队伍能力建设,逐步推进各级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合理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为参保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深入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失业保险领域线上线下应用,实现失业保险待遇进卡。积极推进失业保险经办数字化转型,健全政策、经办、征收、信息、监督多环节的基金管理风险防控体系,实时监控省级统筹运行情况,统筹防控业务审批风险、财务管理风险、经办管理风险、信息系统管理风险。
  (五)统一责任分担机制。实行基金省级统一收支、工作责任分级负责、基金缺口合理分担的运行机制。各地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工作承担属地责任。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就业失业形势、财政投入能力、参保缴费人数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合理确定各级政府的责任分担办法。
  (六)统一激励约束机制。按照权责对应、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奖优罚劣的原则,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失业保险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工作目标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失业保险基金拨付重要指标。对工作业绩好的市予以适当奖励,对出现问题的市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充分认识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重要意义,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税务、统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做好政策制定、沟通协调、考核奖惩、基金监管等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扩面、基金核算及财务管理、待遇发放等各项工作,做好预决算草案编制工作。财政部门牵头制定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组织基金预决算编制、财政专户管理、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等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基金收支、管理和预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税务部门负责做好征管服务,按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征缴计划,及时组织收入入库并反馈征收情况,参与基金收入预算编制等工作。统计部门负责公布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配合做好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发布工作。人民银行负责做好失业保险费核算入库,划转财政专户及部门间、所属县(市、区)入库对账工作。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凝聚社会共识,鼓励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职工积极参保缴费,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省直有关单位要根据职能分工,研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共同推进政策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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