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失业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人社发[2022]5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2-7-29
实施时间: 2022-7-29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3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我区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推进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建立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做好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失业保险政策
  (一)统一缴费基数核定
  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失业保险须与养老保险同时核定,失业保险缴费基数须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保持一致。
  (二)统一支出项目
  全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待遇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其他项目支出。
  (三)统一待遇标准
  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支出标准参照当地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规定执行。
  (四)统一城乡失业保险政策
  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全区统一的农牧民工和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政策。用人单位招用的农牧民工统一按照城镇职工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牧民工缴费年限统一按照城镇职工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已享受过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农牧民工参保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
  原单位招用的农牧民工失业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按照城镇职工失业后的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支付其失业保险待遇。
  (五)统一再次失业的待遇计发办法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缴费不满一年再次失业且停保原因为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形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待遇领取起始时间按本次申请之月确定(如申请之月存在失业保险缴费记录,从申请之月次月确定),领取期限按照前次应领取而尚未领取期限计算,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申请当月标准计发,同时享受本次领取期限内的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待遇。
  (六)统一失业保险金续发政策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可以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退休年龄。待遇期满次月核定续发待遇,可发至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不能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复发放。续发期间出现《社会保险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停发失业保险金的情形,停发待遇。
  (七)统一自主创业一次性发放政策
  对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等实现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可一次性申领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不再享受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等领金人员按月享受的其他待遇。
  二、统一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
  (一)基金统收与归集
  2023年1月起,按照“分级征收、统一归集”的方式,各级税务部门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的入库级次统一为盟市级。以盟市为单位,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逐级对账,核对无误后,由各盟市财政部门将失业保险基金当期全部收入(包括失业保险费收入、转移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于次月10日前归集至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自治区财政专户)。
  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以2022年失业保险基金决算数据为准,由各盟市财政部门于2023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归集至自治区财政专户。
  (二)基金拨付与支出
  1.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实行季度计划申报制度。各盟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自治区统一制式要求,经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向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报送本地区下季度用款计划;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5个工作日内核定汇总全区基金支出用款计划,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全区用款计划;自治区财政厅5个工作日内将失业保险基金由自治区财政专户拨入盟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
  2.盟市基金支出实行按月拨付制度。各盟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申请按月负责辖区内资金拨付,盟市本级及其所属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支出项目包括失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和其他政策性支出。
  3.2022年11月30日前,各盟市报送2023年第一季度用款计划,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核定汇总全区基金支出用款计划,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于2022年12月20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全区用款计划,自治区财政厅于2023年1月10日前从自治区财政专户将第一季度所需基金拨付至各盟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
  4.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基金监测预警机制,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如遇特殊情况,出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额度大幅增加,当季度基金结余不足支付本季度支出时,经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统支管理规定,及时申请追加基金额度。
  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管理相关事项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具体操作规程由自治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规定。
  三、统一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
  (一)统一预算编制流程
  全区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编制,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汇总后,同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一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并汇总编制。
  (二)统一编制收入预算
  失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具体编制。各盟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同级税务部门,综合考虑本地区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预测、失业保险工作计划,包括参保人数、缴费人数、缴费工资基数、待遇人数和标准变动以及政策调整等因素,提出基金预算计划,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后,报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自治区税务局,并向同级政府报告。
  (三)统一编制支出预算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按照“谁经办、谁编制”的原则,由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统一组织盟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编制。应充分考虑政策变动对基金的影响,严格规范支出内容、标准和范围,并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四)统一预算调整程序
  失业保险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执行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时,按照相关规定启动预算调整程序。
  四、统一信息系统和经办流程
  (一)统一信息系统
  全区失业保险业务全部依托自治区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经办,2022年10月31日前,按照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经办要求,全面完善、优化经办系统设置,实现社保系统内失业保险业务模块、业务指标、经办流程、技术标准等方面全区统一。
  (二)统一经办流程
  全区各项失业保险业务全部实现标准化流程。实现失业保险待遇互联网、手机APP、综合柜员受理,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审核,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数据通过社银专线传递至银行,由银行发放至申领人社会保障卡。失业保险待遇及政策性支出全部实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复审、终审审核流程。
  (三)统一经办管理
  高频服务事项全部实行网上办、掌上办。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办理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经办人、审核人、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申请系统审核权限。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严格压缩办结时限,待遇申请要即时受理,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及时予以反馈。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业务,并向申领人反馈,告知审核结果,方便失业人员及时掌握审核进度,充分落实其知情权。
  具体业务经办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规定。
  五、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
  (一)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风险防控体系,强化人防、制防、技防、群防“四防”协同机制,提升基金管理水平,维护基金安全。
  1.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深入落实“三个全面取消”,常态化全面取消现金业务、取消手工办理、取消社银人工报盘。
  2.加强组织机构控制。合理配置岗位人员,严格落实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严禁业务和财务岗位兼任,严禁业务和信息岗位兼任,严禁会计和出纳兼任。严格授权管理,待遇发放等高风险岗位必须任用正式在编人员,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5年。
  3.加强业务控制。按规定开展审核、公示,将数据比对作为待遇发放的前置条件,重点关注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参保、死亡、服役、出境定居、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丧失领取资格和大额补发情形,以及虚构、虚假解除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情形,严格审核程序。
  4.加强财务控制。严格落实《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范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行为。严格印章、票据、密钥管理,严禁票据和印鉴兼管。严格财务记账、对账,确保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5.加强信息系统控制。实行失业保险信息化管理,缴费由系统记录,待遇由系统生成。严格系统权限设置,落实不相容权限制约要求,严禁一人拥有不相容的系统权限,且系统权限与岗位职责要一致。内外网要实现物理隔离,信息修改等操作权限要履行审批程序,要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6.加强内控管理。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严格履行监督制约机制,对重点业务、高风险业务开展定期核查,要建立数据比对核查机制,要在规定时限内核查部级比对查询系统发送的疑似违规数据。
  (二)加强监督检查指导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 、税务部门要依据职能职责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导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制度建设,健全内控体系,落实岗位相互监督、业务环节相互制衡的机制,严防各类冒领骗领失业保险待遇行为。
  (三)完善系统预警机制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常态化梳理业务风险,及时报送业务风险点、风险防控措施、校验规则和系统优化需求,配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断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和信息系统预警功能,持续防范基金风险。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7月2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 甘人社通[2022] 2022/6/12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 甘人社通[2023] 2023/4/26
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 2007/5/15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 粤人社规[2022] 2022/7/1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 云人社发[2024] 2024/5/26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大政发[2010]55 2010/7/1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失业保 黑人社办发[201 2013/2/6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用人单位失业保险减负抵扣的通 2015/9/1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 皖人社发[2021] 2021/12/31
关于驻吉林、黑龙江两省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 财社[2004]52号 2004/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