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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人社发[2021]16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10-27
实施时间: 2022-7-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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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增强基金保障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1年10月27日

  贵州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要“推进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向职业劳动者广覆盖,实现省级统筹”,《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实现失业保险省级统筹”,《贵州省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实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为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基金共济功能和抗风险能力,保障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推进我省实现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发〔2019〕95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七次、八次、九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以建立统一、规范、公平的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为目标,分步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推动失业保险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费率和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统一基金管理,促进全省失业保险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制度统一。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体系,制定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实现政策统一、业务规范、管理精准、流程简便。
  2.统收统支。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实施统收统支统管,分级核算,各级加强基金预算管理,提高基金管理层级,增强基金保障能力。
  3.职责分担。厘清省与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的责任边界,全面明晰分级权责,实现失业保险“基金上统,服务下沉”。
  4.协同推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部门联动,推动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平稳顺畅运行。
  二、主要内容
  (一)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体系
  1.统一政策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全省范围内统一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失业保险费率、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统一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条件、申领期限和标准,统一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和管理使用办法。
  2.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统一经办业务流程和服务标准规范。提高失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保障失业保险制度健康发展。
  3.统一信息系统。整合现有信息化资源,加强网络、平台建设,统一业务软件、信息内容和信息指标,实现失业保险业务运行、基金监督、管理模式的信息化。
  (二)统一基金管理
  失业保险基金在全省范围内实现统一管理和使用,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逐步实施省级统收统支。
  1.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是指全省各项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省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专户)。为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分步启动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2022年7月1日起,将六盘水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东南州、黔南州、黔西南州纳入省级统收;2023年1月底前,贵阳市、贵安新区,遵义市纳入省级统收。从省级统筹实施之日起,税务部门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平稳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缴工作的相关要求划入省级财政专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的各项收入,按月全额逐级上解至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全额归集至省级财政专户。
  2.分阶段实现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支。第一阶段,从2022年7月1日起,六盘水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东南州、黔南州、黔西南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使用本级财政专户结余基金支付本地失业保险各项支出。其财政专户结余基金可支付月数不足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支出水平3个月的,应将结余基金全额划转至本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不再保留本级财政专户。各级支出户分别保留本级上年度月平均支出3个月周转金,不足部分由省级补足。贵阳市、贵安新区,遵义市从实施省级统收时起,按上述规定实行。第二阶段,各市(自治州)本级财政专户撤销后,每月25日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基金预算及参保变动情况核定次月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用款计划,逐级向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月底前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次月全省用款计划汇总至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拨付基金。省级财政部门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相应提前)将本月待遇发放所需基金从省级财政专户拨付到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逐级向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拨付基金,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对本文下发前签订合作协议、通过转存定期或购买国债等方式储存基金的市(自治州),要在当期存放到期后及时取出本息,用于确保待遇发放。从本文下发之日起,各市(自治州)基金结余在预留不低于6个月待遇支付水平后,仍有剩余结余确需开展转存定期、实行保值增值等的,报省级财政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做好账户及对账管理
  实行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保留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收上级拨款、其他收入和支付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各级财政、税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国库、银行等部门之间要建立按月对账制度,核对收入户、支出户、国库、财政专户的收支结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部门之间要完善凭证交接手续,确保各方收入支出等信息准确同步。
  (四)强化基金预算管理
  1.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省级税务机关汇总编制全省失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市(自治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同级税务机关编制本市(自治州)基金预算草案,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汇总全省基金预算草案,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各地执行。
  2.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省级税务机关定期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报告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基金预算的,应于当年10月提出年度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五)明晰责任分担机制
  省政府通过预算绩效考核督促各级政府落实责任,建立各级政府失业保险工作责任分担机制。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批准的基金年度预算,向各地分解下达预算任务,年终统一考核。在预算年度内,对全面完成扩面征缴工作,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且基金预算收入完成95%及以上,实际支出不高于103%的市(自治州),出现基金滚存结余缺口的,由省级通过统筹基金结余予以弥补。对因未完成应收尽收任务,导致预算收入完成低于95%,或因未严格审核待遇支付,导致实际支出大于103%的市(自治州),出现基金滚存结余缺口的,由同级地方政府安排资金予以弥补。受国家和省政策调整因素影响或突发区域性规模性失业等未通过基金预算绩效考核的市(自治州),出现基金滚存结余缺口的,由省级评估认定后通过统筹基金结余予以弥补。
  失业保险责任分担管理暂行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另行制定。
  (六)加强基金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和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风险防控体系,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防控基金管理风险。政策制定要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风控措施不到位的政策不能出台;业务经办要建立各级失业保险业务权限控制机制和数据安全保护机制,确保数据规范化管理和使用;信息保障要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金监督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部署开展网上监管或实地检查,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贪污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等违规违法行为。
  (七)加强经办能力和信息系统建设
  逐步推动失业保险公共服务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加强业务管理,规范和优化业务流程,提升失业保险信息化水平。
  1.加强经办服务标准化建设。制定并逐步推行与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相适应,融信息化建设、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业务于一体的全省统一的失业保险经办服务标准化体系。
  2.加强经办服务专业化建设。提升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增强失业保险经办队伍力量。加强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全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的指导、管理。制定失业保险经办规程,规范理顺各地失业保险经办管理主体。
  3.加强信息化建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省集中式建设信息化系统,逐步实现失业保险业务一网办理、一卡通用。
  各级人社部门应将各类失业保险基础数据及时录入全省数据库,按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上报失业保险基础数据。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失业保险公共服务领域应用,推动失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逐步实现“让百姓少跑腿,让数据多跑路”。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重要意义,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确保改革落地。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政府是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和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好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各项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要健全职、权、责约束机制,厘清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在失业保险管理服务方面的职能职责,督促指导各市(自治州)抓好落实,确保省级统筹工作平稳推进。
  (二)明确职责分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规范完善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组织实施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做好统筹协调,负责政策制定、考核奖惩、基金监管、政策宣传,下达年度扩面征缴任务、失业保险费收入和基金支出计划,加强对基金运行监测和预警等。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财政专户管理、保障基金支出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牵头编制基金预决算,加强对基金预决算落实,协同制定省级统筹政策等。省税务局负责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并及时组织征收入库,协同编制基金预决算草案,协同制定省级统筹政策等。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全省业务经办规程,完善全省统一的信息系统,汇总编制全省基金预决算草案,督促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扩面、基金统收统支和待遇发放等经办工作,落实基金内部风险防控机制,不断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各级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工作主体责任,统筹协调指导本级政府各部门开展工作,切实保障本地业务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按照省统一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各项工作落地落实落细。
  (三)理顺管理体制
  进一步理顺失业保险管理体制,合理建立失业保险工作责任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各地失业保险工作考核力度。统一省、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纵向上失业保险管理和经办服务的对应关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省级统筹规划,将失业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整合,在省、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各级逐步建立统一的失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四)加强协同共享
  推进失业保险与就业和职业培训等其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系统的协同共享,实现省、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三级网络和数据的纵向互联,为基金安全有效运行提供信息化、数字化支撑,实现业务流程一体化、服务内容多样化、监管决策智能化。
  本实施意见从2022年7月1日起实施,《贵州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我省已印发的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规定为准。今后法律、法规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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