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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人社办发[2023]1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3-3-28
实施时间: 2023-4-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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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3年3月28日

  四川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

  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是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失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省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作用,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决策部署,以失业保险政策全省统一为核心、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基础、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经办服务管理和信息系统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建立公平、规范、高效的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增强互助共济能力,保障政策有序实施,推动我省失业保险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范统一。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规范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经办服务管理和信息系统,实现政策制度化、管理精准化、服务标准化。
  (二)坚持统收统支。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建立缺口分担机制,强化基金共济功能,提高使用效率,增强保障能力。
  (三)坚持分级管理。明确省、市(州)在政策执行、基金收支、基金监管、经办服务中的责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建立责权清晰、分级管理的失业保险管理体系。
  (四)坚持协同推进。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各相关业务政策衔接、经办协同、信息共享,推动省级统筹制度平稳运行。
  三、主要任务
  从2023年4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失业保险政策、基金收支管理、基金预算管理、经办服务管理和信息系统支撑,建立责任分担机制,启动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
  (一)统一失业保险政策。全省执行统一的城镇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政策,未经省上授权,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或调整基金收入、支出等政策。将现有参保范围扩大至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鼓励其以单位形式参加失业保险;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职工缴费基数按照个人工资总额确定,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分别为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的60%和300%。现行缴费基数下限低于省平工资60%的地区,应在2025年年底前逐步将缴费基数下限调整到省平工资的60%,调整方案应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后执行。各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缴费比例、保障对象、基金支出项目、转移接续、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及停发条件等政策,继续按国家和我省现行规定执行。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原有省级调剂金、各级累计基金结余和当期基金收入全部纳入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基金,实行省级统一集中管理和使用。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拨,统收统支。
  基金省级统收。按照“分级征收、统一归集”的方式,各级税务部门当期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按规定归集至省级国库,财政厅按规定将资金及时划转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专户)。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收入户的转移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项目收入按月全额归集至省级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由省就业服务管理局集中划转至省级财政专户。基金收入项目包括失业保险费、利息、财政补贴、转移收入以及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基金省级统支。省就业服务管理局按月核定各市(州)申请的基金支出额,财政厅根据省就业服务管理局提出的用款计划,将资金拨付至省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将资金拨付至各市(州)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失业保险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国家规定或批准的其他项目支出。各地突破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的支出,不得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妥善处理累计基金结余。各地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累计基金结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核定后,暂时留存在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未经省上允许不得随意动用。2025年12月31日前,各地优先使用基金结余进行支出,此后仍未使用的基金结余限期全额归集到省级财政专户。
  (三)统一基金预算管理。全省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省就业服务管理局统一编制全省失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其中,失业保险费收入由省就业服务管理局会同四川省税务局、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编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并按规定报批后组织执行。预算编制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历年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扩面征缴、基金结余、就业失业状况、失业保险政策调整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等因素,合理确定收支预算,提高预算编制质量。各级要严格预算执行,规范支出项目、范围和标准,夯实基础数据质量,加强预算执行情况跟踪和分析,增强预算管理的科学性、计划性,提升基金预算管理水平。基金预算管理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另行制定。
  (四)统一经办服务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在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方面实现全省标准统一、流程规范、服务便捷、异地通办。落实“畅通领、安全办”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减证便民,简化办事流程,推行“告知承诺制”“容缺受理”和“免申即享”等经办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强各级失业保险经办队伍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
  (五)统一信息系统支撑。依托全省统一集中的社会保险、就业信息等平台,构建适应省级统筹的全省失业保险信息支撑体系,实现数据资源省级集中管理,公共服务事项全省联网通办,业务经办和基金财务一体化监管。推进失业保险经办服务数字化转型,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医保、人民银行等部门的系统互联、业务互通、数据共享,有效支撑失业保险精细化管理服务,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分析预警水平。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失业保险领域应用,方便参保主体用卡申领待遇。
  (六)建立责任分担机制。按照“统一收支、分级负责,权责对应、合理分担”的原则,建立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责任分担机制,合理确定各级政府对基金缺口的分担办法,共同确保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基金缺口形成原因,分为一般性缺口和管理性缺口:一般性缺口是指地区完成年度失业保险费收入预算,基金支出符合政策规定,基金收支品迭后形成的缺口;管理性缺口是指预算年度内地区因未完成年度失业保险费收入预算、违规支出等造成基金减收增支形成的缺口。一般性缺口由省和市(州)共同分担缺口责任,管理性缺口由相关市(州)政府承担缺口责任。责任分担具体办法由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系统谋划、协同高效、运行平稳的原则,周密谋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级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主体责任,统筹协调指导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明确任务分工,相互支持配合,合力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督促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要围绕失业保险省级统筹主要目标任务,加强对各地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资金入库、预算管理、责任分担、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管的业务指导,压紧压实责任,持续跟踪问效。对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激励表扬,对工作不力、推进滞后、成效较差的督促其限期整改。
  (三)严格基金监管。构建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基金监督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基金运行风险监测和防控,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加强信息系统风险防控能力建设,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实施技术监控,实现岗位相互监督、业务环节相互制约,统筹防控业务审批风险、财务管理风险、信息系统管理风险,严防基金“跑冒滴漏”,确保基金安全。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我省已印发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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