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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社领域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若干举措》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人社发[2024]5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4-5-23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17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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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现将《吉林省人社领域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部门:厅就业促进处)

  吉林省人社领域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若干举措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强化人社支持举措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61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吉发〔2023〕21号)部署,进一步发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支持政策措施作用,助力我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提出以下举措。
  一、推动民营企业就业创业服务“双优化”
  (一)支持民营企业稳岗扩岗。集成政策合力,加强民营企业稳岗扩岗支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青年就业见习“万岗募集”计划,积极申报就业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倾斜支持就业效果好的民营企业,支持参评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暨关爱员工实现双赢表彰活动。
  (二)跟进服务民营企业用工。深入实施“想就业找人社、缺人才找人社”服务创新提升工程,持续推进“万名人社干部进万企”活动。深入开展“民营企业服务月”“金秋招聘月”等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依托“96885吉人在线”服务平台等载体,“不打烊”开展线上线下招聘活动,为民营企业招聘用工搭建一站式服务平台。加强民营企业劳务协作,指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民营企业建立劳务协作关系,及时为民营企业提供合适的人力资源。支持民营企业劳务品牌发展,鼓励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劳务品牌,对申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项目的民营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三)加大民营企业创业扶持。对创新创业能力强,带动就业创业效果明显,经认定的民营企业创办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职业技能实训基地、返乡入乡创业基地等创业载体,按相关规定择优给予资助。对于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组织开展创业创新项目征集与推介、创业宣传、创业指导、创业大赛、创业师资队伍建设等,按相关规定择优给予资助。
  (四)积极培育民营创业主体。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按规定给予最高400万元额度贷款支持并予以贴息。持续开展优秀青年人才创新创业团队扶持。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初次创业补贴5000元。
  二、推动社保惠企政策服务“双提升”
  (五)实施社会保险惠企政策。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5年底,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费率根据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确定下调幅度。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六)发挥工伤保险降风险作用。研究谋划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作,积极开展工伤预防,稳妥实施危险化学品、矿山、机械制造、铁路运输、铁路建设施工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确保工伤事故发生率逐步降低。
  三、推动民营企业技术技能人才活力“双激发”
  (七)提升民营企业技能人才培养水平。围绕我省“464”新格局,组织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和企业新型学徒制等补贴性培训。紧盯民营企业发展需要,支持与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开设冠名班、订单班、学徒班,强化技能人才培养。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创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
  (八)优化民营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全面推进企业“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按规定直接认定其相应技能等级。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
  (九)畅通民营企业人才职称评价渠道。鼓励民营企业各类人才参与职称评审,保障其享有与公立机构人员同等待遇。根据企业人才规模和需求,下放相关专业职称评审权,持续开展“民营高经”“双贯通”“新业态”和“绿色通道”等职称评审。
  (十)强化民营企业人才激励。指导民营企业深化内部薪酬分配制度改革,落实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推动民营企业建立健全体现技能价值激励导向的薪酬分配制度,合理确定技能人才工资水平。引导企业设立技能津贴、班组长津贴、带徒津贴等,激励高技能人才发挥作用。鼓励民营企业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对于获奖选手按规定晋升职业技能等级。在技能人才项目评选中,同等条件下向民营企业倾斜。支持民营企业高技能人才参加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人才称号评选。支持民营企业高层次专技人才、高技能人才参加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选拔,鼓励民营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发放“吉享卡”。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开展好吉林省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表彰活动。
  (十一)助力民营企业引才工作。继续将民营企业高技能人才作为人才政策支持群体,对经人才分类评定的A-E类民营企业高技能人才,按规定兑现相关待遇。在开展人才分类评定、实施创新创业人才项目中,向符合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民营企业人才倾斜。
  四、推动民营企业和劳动者权益“双维护”
  (十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健全政府、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深入推进民营企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发挥龙头企业作用,带动中小微企业聚集的产业链供应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对民营企业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提高民营企业依法用工能力和水平,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基本权益。推广电子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应用。指导民营企业建立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正常增长机制,推动企业与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十三)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劳动争议。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协助民营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和劳动关系双方沟通对话机制。常态化开展“青年仲裁员志愿者进企业”活动,协助民营企业规范劳动用工,健全内部争议缓冲机制。探索构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新模式,合力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
  (十四)优化劳动保障法律服务。主动为民营企业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服务,贯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阳光执法”。落实《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推行柔性执法,执行《首违不罚清单》和《不予处罚清单》规定。将普法和行政执法有效衔接,引导民营企业自觉守法用工。
  五、推动服务民营企业效能水平“双进步”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社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以开展“万名人社干部进万企”活动为契机,与民营企业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立足人社部门职能,整合资源力量,细化责任分工,强化督促检查,以“五化”工作法推进实施,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实落地。
  (十六)完善公共效能。提供公益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不得收取费用。引导民营企业申请设立单位集体账户,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充分发挥12333便民利企平台作用,确保用人单位和办事群众反映的问题得到及时有效回复。
  (十七)提升服务水平。实施退休、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件事”改革,推行人才政策“免审即享”和企业招聘“一次办”。及时更新涉企政务服务事项及办事指南,推进人社服务一网通办。持续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流程,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简化服务流程。
  (十八)加强宣传解读。面向社会公开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名单。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创新举措,挖掘先进典型,引导广大民营经济人士争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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