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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4年4月]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5-22
实施时间: 2024-5-22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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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未退税的,现在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解答:依法如实办理汇算是纳税人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对汇算可退税的纳税人,建议在对收入、扣除确认后,及时提交退税申请,并关注税务机关的退税审核情况,避免错失退税红利。2024年7月1日起,税务机关将不再受理纳税人2020年度汇算的退税申请。
  二、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是否需要获得“税优识别码”?
  解答: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
  税优识别码,是指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凭证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
  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
  三、 残疾人是否有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解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对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范围内实行限额减免。纳税人取得的上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减免税额。
  文件依据:《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57号)
  四、纳税人住房贷款已经提前还清,是否还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纳税人住房贷款如已提前还清,不能再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
  五、夫妻双方婚前都有首套住房贷款,按照政策规定可以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请问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中所说婚前分别购买住房时间如何判定?
  解答: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如果夫妻双方婚前已经开始分别归还各自住房贷款,或者缴纳契税办理了房产证,则可以认定为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可以适用上述的规定。
  六、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是否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解答: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照规定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不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七、2023年12月份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申请列入名单的,应于何时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解答:进入名单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填报的“所属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门类);(二)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
  2023年12月份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申请列入名单的,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根据上述要求提交补充申报,由地方工信部门于2024年4月10日前形成补充名单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同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补充申报企业可于2024年4月1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相关情况,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文件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3﹞ 267号)
  八、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是否需要去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解答: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向开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并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或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九、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2023年结存的加计抵减额今年还能继续使用吗?
  解答: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2023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十、纳税人取得财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答: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十一、企业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的增值税税额是否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解答: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从销售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十二、企业享受重点群体就业优惠政策时,是否可以一次性扣除年度减免限额?
  解答:企业应当以本年度招用重点群体人员申报时已实际工作月数换算扣减限额。实际工作月数按照纳税人本年度已为重点群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计算公式为:
  扣减限额=∑每名重点群体本年度在本企业已实际工作月数÷12×年度定额标准
  企业在扣减限额内每月(季)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本年内累计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应缴纳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年度扣减限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文件依据:《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
  十三、缴纳义务人2024年是否可以享受50%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解答: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我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皖财综【2019】601号)
  十四、自有商业房产一半自用一半出租,不考虑优惠政策,房产税如何缴纳?
  解答:自用的按照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出租的按照从租计征,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自用部分按房产原值*(自用面积/总面积)来作为计税房产原值。
  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房产税。
  十五、转租房产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解答:对转租者取得的房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
  十六、企业新购存量房,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房产税?
  解答: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十七、印花税纳税人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十八、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缴纳印花税?
  解答: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十九、我公司需要对外付汇支付一笔安装服务费,已代扣代缴了增值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应该按不含增值税的收入计算?
  解答: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
  二十、企业之前开具建筑服务类的发票,都是要在备注栏填写相应的备注信息的,那现在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这类发票的时候,还需要填写备注吗?
  解答:原来建筑服务发票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试点纳税人在开具数电票时,可以按照实际业务开展情况,选择特定业务,填写特定信息,原规定应填写在发票备注栏的相应内容无需重复填写。特定业务的数电票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同时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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