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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132号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2-23
实施时间: 2024-2-23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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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接由贵局主办、我局协办的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132号《关于社会保险费追缴时限不超过两年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强化沟通联络,认真研究办理。现将有关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一、 我局自2004年5月开始全面明细征收社会保险费, 如果参保单位需要为员工补缴2004年5月之前的社会保险费, 应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缴费金额后,参保单位再到我局申报缴纳费款。为便于参保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数据,我局已实现参保单位通过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在线申报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缴费数据的功能。
  二、我局仍将按照厦门市政府对涉及我市社会保险征缴监督检查职能的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并积极配合贵局和相关单位开展工作。
  欢迎人大代表对厦门税务工作进行监督, 并提出宝贵意见。
  特此函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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