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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财政部天津监管局关于做好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相关海域使用金退还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综[2024]2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5-13
实施时间: 2024-5-13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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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相关海域使用金退还工作的通知》(财综〔2023〕15号,以下简称“财综15号文”)要求,现就做好我市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相关海域使用金退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域使用金退还范围
  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以自然资源部围填海现状调查确定的“已批准但尚未完成围填海”项目为准。《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以下简称“国发24号文”)出台前已办理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的项目,已批准填海但未填海成陆部分不予退还海域使用金。国发24号文出台前未办理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的项目,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不再继续填海的,根据已填海成陆部分少于批准填海面积的差额,按当时执行的征收标准相应退还海域使用金;
  (二)按优化方案办理变更登记继续填海的,根据优化方案填海面积少于原批准填海面积的差额,按当时执行的征收标准相应退还海域使用金;
  (三)被确定为房地产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旅游休闲娱乐项目,其已批准填海但未填海成陆部分或国发24号文出台后新增填海成陆部分的海域(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对其收回部分,按当时执行的征收标准相应退还海域使用金。
  二、退还海域使用金前置程序办理要求
  (一)由国务院批准的围填海项目,退还海域使用金前置程序按照财综15号文要求办理。
  (二)由市政府批准的围填海项目,退还海域使用金前置程序按以下情形相应办理:
  1.已实施部分填海且不再继续填海的,应当申请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并根据实际填海面积,依法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
  2.未实施填海且不再继续填海的,应当直接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
  3.优化方案继续填海且减少填海面积的,应根据生态评估结论确定的填海范围,向滨海新区海洋局提出用海方案调整申请,由滨海新区海洋局提出审核意见并报滨海新区政府,经滨海新区政府报市规划资源局审查,市规划资源局审查同意后的复函作为海域使用权人依法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要件之一。
  (三)由市政府批准的围填海项目,申请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
  1.不动产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海域使用权人放弃海域使用权的书面文件以及《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规定的有关文件。
  不动产登记部门完成注销登记后,向申请人出具核准注销通知书。
  (四)由市政府批准的围填海项目,申请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
  1.不动产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市规划资源局出具的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或同意项目用海方案调整的文件;
  4.变更后的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以及界址点坐标等成果。
  三、退还海域使用金申请程序及相关材料
  符合条件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向市规划资源局提出海域使用金退还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海域使用权人申请退还海域使用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退还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包括退还理由、退还数额等内容;
  (二)原项目用海批准文件、海域使用金缴纳通知、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
  (三)办理退还业务的企业账户信息(账户信息应与原缴款账户信息一致,如原缴款账户注销,需要恢复原缴款账户,无法恢复的,需提交退付业务办理方案);
  (四)已完成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的需提供变更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已完成注销登记的需提供海域使用权注销证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加盖公章或个人签名(按手印),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退还海域使用金审核及报送
  市规划资源局、市级财政部门按照我市市级非税收入退库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市规划资源局收到退还海域使用金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填制《天津市市级非税收入退库申请表》,连同审核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转送市财政局监督评价局,市财政局监督评价局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后,提交市财政局进行复审。审核工作应于收到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市规划资源局审核内容:
  1.海域使用金退还申请是否符合退还范围和条件;
  2.项目用海批准及变更情况、不动产变更或注销登记情况;
  3.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缴纳凭证是否齐全;
  4.应退还金额是否计算准确;
  5.其他应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审核过程中,发现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申请人限时补正,逾期无法补正的予以退回。
  (二)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内容:
  1.已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缴纳时间、数额和分成等情况;
  2.申请退还的海域使用金是否按缴库级次入库、是否有对应的缴款凭证等。
  经审核,对符合退还条件的,由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联合报财政部天津监管局审核。
  (三)财政部天津监管局负责中央分成的海域使用金退还工作,在收到市规划资源局和市级财政部门联合退还申请及相关资料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具体审核内容如下:
  1.由规划资源局和市级财政部门联合提出的退还申请及审核情况说明;
  2.附送所审资料是否齐全,依据政策是否正确,退还金额是否准确;
  3.自然资源部围填海现状调查确定的相关项目清单及相关资料;
  4.其他相关材料。
  需进一步补充材料的,由市规划资源局通知申请人限期完成补正,逾期无法补正的予以退回。
  五、海域使用金退还
  (一)财政部天津监管局收到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申请退还海域使用金文件和相关材料后,按照财综15号文相关要求完成审核,对符合海域使用金退还条件的,向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出具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办理海域使用金中央分成部分就地退库手续,并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备案。
  (二)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收到财政部天津监管局审核通过的意见后,按程序向申请人出具同意海域使用金退还审核意见,并由市财政局监督评价局按照市级非税收入退库有关规定办理海域使用金地方分成部分退库手续。
  六、有关要求
  (一)要积极组织相关海域使用权人按规定提出海域使用金退还申请,避免由于推进不力影响海域使用金退还,损害海域使用权人权益。
  (二)要积极督促项目用海主体,尽快办理用海方案调整、填海竣工海域使用验收、注销海域使用权等有关手续,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有关审核工作。
  (三)要高度重视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相关海域使用金退还工作,加强海域使用金退还工作的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工作中遇到的政策问题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反馈,确保相关工作平稳、妥善、有序推进。
  附件: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已缴海域使用金退还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财政部天津监管局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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