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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答复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284号建议的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9-26
实施时间: 2021-9-26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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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问题的建议》收悉。经会商省医疗保障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缴费形式
  (一)关于“可网上个人缴费,也可通过现金直接缴纳(由村(居)委会干部代收代缴),征收人员出具缴费收据” 建议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公告》,城乡居民可通过注册登陆电子税务局,四川税务APP、微信公众号等,进行非接触式缴费;可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办)、社区或村(居)委会等社会保险费代办点缴费(包括现金缴纳);在校学生由学校代收。上述规定既保留传统缴费方式,又开通新的非接触式缴费渠道。2020年2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开通了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等多种渠道,目前已实现网上办和掌上办。税务大厅为部分特殊缴费人提供兜底服务,居民可以到税务大厅用现金缴费。乡镇社区可以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为缴费人查询、打印缴费凭据,您的该条建议在村社已能实现。
  (二)关于“在信息系统中将家庭成员关联在一起,网上缴费时,可通过户主的身份证号码缴纳全部家庭成员的保险费”建议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为国家税务总局研发,该系统从准确记录缴费人权益出发,只设置了个人缴费模块,暂不支持输入户主身份证号码带出全部家庭成员信息功能,但缴费人可通过输入家庭成员个人身份证号码代为缴费。您的建议我们已向税务总局反映。
  二、关于缴费时间
  (一)关于“全省统一缴费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建议
  《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原则上实行市(地)级统筹。目前我省实行市级统筹,缴费时间由各统筹区结合以往缴费习惯和征缴进度等因素确定。您的建议我们将协同财政、医保等部门认真研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省级统筹,届时全省将统一缴费时间。
  (二)您建议“将结束缴费时间延长到次年2月底,以方便外出务工人员参保缴费”这一建议符合我省劳务输出大省的实际,也有利于外出务工人员缴费参保。据统计,2021年度全省21个统筹区中,有18个地区已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期,明确为次年2月底或3月底。对成都、宜宾、阿坝3个未延期的市州,我们会尽快将您的建议反馈给当地。
  (三)关于“个人参保缴费信息统计查询设置到村组”的建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公告》明确,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社保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仍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权益记录由医保部门负责,个人参保缴费信息可以通过四川税务APP、微信公众号等查询,乡镇、社区(村组)可以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查询所辖范围内城乡居民的缴费信息。该建议已经实现。
  三、关于缴费标准
  关于“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不再每年上涨,稳定在一定程度,根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情况3年或5年进行调整,调整缴费标准时,同时调整城乡居民参保待遇”建议动态调整个人缴费标准是国务院的统一要求。《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规定:“完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
  国家在调整缴费标准时,也同时在调整城乡居民参保待遇:一是住院报销待遇不断提升。2019年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约为新农合建立之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35%的2倍;封顶线达到所在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二是待遇保障向门诊延伸和扩展。各地普遍开展门诊统筹,并对一些病期长、医疗费用高的慢性病、特殊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安排专门保障措施,如2019年建立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进一步减轻群众门诊负担。三是全面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基础上进一步保障。目前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已降至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提高到60%,对符合规定的贫困人口还可享受大病保险降低起付线、取消封顶线等倾斜性政策。
  2020年,我省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830元,其中财政补助550元,占比66%,个人缴费280元,政府投入远大于个人缴费,成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主要来源。
  2020年全省居民医保基金总收入577亿元,总支出523亿元,基金使用率达到90.64%。在医疗费用持续增长、居民医疗需求逐步释放和待遇水平稳步提高的大背景下,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合理调增,可有效支撑制度功能长期稳定发挥,切实减轻参保患者就医负担。
  您的建议我们将积极向上级反映,并在以后的工作中,协同财政、医保等部门多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为广大城乡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医保经办服务。
  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请您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税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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