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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答复政协四川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596号提案的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11-17
实施时间: 2022-11-17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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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您提出的《加大财税支持力度,为“三孩”政策落地创造有利条件》(政协四川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596号提案)收悉。经与省卫健委协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定额扣除标准相对较低和没有考虑地区差异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的制定权在中央,省级无相关税收政策的制定权限。您提出的政策调整建议,我局将积极向税务总局反映。
  二、关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包括3岁以后的学前教育以及学历教育阶段,未包含0-3岁婴幼儿保育及学前教育费用问题。现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中已包含学前教育费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国务院近期下发《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已将0—3岁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对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我局将积极贯彻落实上述两项政策规定,帮助纳税人切实享受政策红利。
  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请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税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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