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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规[2024]1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5-20
实施时间: 2024-5-9
法规类型: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1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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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水利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农业农村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严重亏损等困难的缴纳义务人,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7号)申请条件,免征上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对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2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上述优惠政策实行“免申即享”,缴纳义务人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可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防洪需求等实际确定辖区内江海堤防受益范围,具体方案由设区市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省水利厅备案,同时抄送同级税务机关。
  五、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十年。2023年属期符合减免条件的已缴费款可申请退库,政策执行至2032年属期为止。执行期间,若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4年5月9日

  《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我省1998年申请设立,中央批复征收的政府性基金,2021年前以“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名义征收。收入列一般公共预算专项收入,全部归属地方。主要用于防洪(潮)排涝工程、水资源配置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水利建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根据文件规定,我省自2016年2月1日起长期执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可提出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文件依据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规〔2024〕12号)
  三、政策内容
  (一)对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严重亏损等困难的缴纳义务人,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7号)申请条件,免征上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对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2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上述优惠政策实行“免申即享”,缴纳义务人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可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防洪需求等实际确定辖区内江海堤防受益范围,具体方案由设区市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省水利厅备案,同时抄送同级税务机关。
  四、执行时间
  有效期十年,即自2023年属期执行至2032年属期为止。
  五、征收对象
  我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对象为:在福建省江海堤防受益范围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江海堤防受益范围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防洪需求等实际确定。
  六、征收标准
  (1)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按照流转税额的0.9‰缴纳;
  (2)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缴纳;
  (3)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缴纳。
  七、征收期限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实行按年征收,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申报征缴期,申报缴纳上一年度的费款(即2024年缴纳2023年费款)。
  八、其他事项
  2023年属期符合减免条件的已缴费款可申请退库。政策执行期间,若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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