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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琼退役军人发[2019]1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4-12
实施时间: 2019-4-12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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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党委组织部、政法委员会、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扶贫办公室、税务局,驻琼独立师以上军警部队,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职业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一)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培训体系。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纳入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依托海南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根据退役军人的年龄、学历、爱好、专长、就业意向和市场需求,创新培训模式,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分专业、分类别进行培训,促进现役军人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相衔接、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互为补充,改善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
  (二)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加强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深入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介绍、政策咨询、心理辅导、“一对一”职业规划等培训。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按规定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督促指导承训机构加强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所需知识及技能的培训,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推进培训精细化、个性化。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退役军人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
  (三)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将退役军人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体系。压实目标责任,坚持“谁培训、谁推荐”就业模式,提高就业成功率。对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及时将其纳入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根据培训后取得合格证书类别和等级,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退役军人在企事业单位就业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失业保险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四)鼓励加强技术技能提升。每年可从就业补助资金等渠道安排资金,用于退役军人技术技能提升补贴和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从就业补助资金等渠道安排资金的,应严格按照《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标准执行,并将相关信息纳入海南省就业失业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五)鼓励参加学历教育。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继续做好退役军人单独考试招生工作。成人高校招生专升本免试入学,服役期间立三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免入学考试直接攻读本省院校硕士研究生及中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缋总分加10分;对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并考入全日制普通本科和高专高职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历教育期间按规定给予学费资助和相关奖、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退役士兵给予学生生活费补助。鼓励军人服役期间参加开放教育、自学考试等学历继续教育,退役后可根据需要继续完成学业,获得相应国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
  (六)加强教育培训管理。建立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目录、承训企业目录和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经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退役军人可参加跨省异地教育培训。加强对承训单位教育培训质量考核,建立激励机制。
  二、加强就业支持力度,拓宽就业渠道
  (七)优化公共就业服务。省、市(县)、区(乡镇)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退役军人就业支持力度,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及时发布与退役军人相匹配的就业岗位信息,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退役军人。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就业创业培训。搭建退役军人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鼓励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八)发挥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出台好国有企业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有关规定,规定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按照本企业新招录职工数量的5%核定年度退役士兵接收计划,在退役士兵之间通过公开竞争、择优录用。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各类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九)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各市县要结合实施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等战略情况,安排一定数量基层公务员职位,如一线执法职位、乡镇(街道)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等,面向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招录。各市县党政机关在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重选调有服役经历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适当提高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定向招录退役军人比例。拓宽公安机关特警职位向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中招录人民警察的渠道。退役残疾军人符合条件报考面向残疾人开设的公务员职位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入。
  (十)拓展就业渠道。各市县、省直各部门要积极提供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以及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招录。选派退役军人参与社会治理、稳边固边、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鼓励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各市县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在城镇、街道、社区、乡村等,落实社会各就业见习基地及单位优先招聘退役军人,符合见习条件的享受见习政策补贴。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退役军人和家属实现就近就地就业。与省内大型国有企业和优质民营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提供就业岗位,招录优秀退役军人,帮助退役军人实现就业。符合海南百万人才引进标准的退役军人及家属,优先享受相关人才引进政策。
  (十一)加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力度。各市县、省直各部门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可安排一定岗位面向退役士兵定向招聘。鼓励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优先招聘退役士兵,对符合招聘条件的退役残疾军人优先聘用,对有一定军事技能和专业素质要求的岗位,可面向退役士兵进行专项招聘。
  (十二)实施就业帮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就业情况。对下岗失业的,及时纳入再就业帮扶范围。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被用人单位招用或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大龄、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纳入公益性岗位,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
  三、加大创业扶持,积极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创新创业
  (十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于退役军人及家属,符合人才引进标准的优先享受相关政策。退役军人的子女入学,优先在其就业所在地安排。退役军人家庭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购买军队的经济适用房及保障性住房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安置地政府要按属地原则将其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保障范围,优先安排。
  根据《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9〕244号)的要求,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为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上述税收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遵照《通知》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7〕1481号)同时废止。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十四)开展创业培训。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积极推广“互联网+”培训模式,建立培训、实训、孵化、服务相结合的一体化创业培训机制。退役军人在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十五)完善和优化创业场所。各市县可创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也可在原有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产业园区等设立退役军人孵化专区,为退役军人搭建一个就业创业平台,为退役军人创业优先提供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政策和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各类创业孵化载体,鼓励各类开发区、产业集群、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辅导基地、大学科技园等建设线上线下、孵化投资相结合的创业孵化基地。全省各级政府通过盘活老旧厂房、闲置办公楼、校舍等设施,建设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的创业孵化基地。鼓励行业领军企业、特色优势企业,建设一批需求明确、特色鲜明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
  (十六)提供创业融资支持。加强财政、金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退役军人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含退役军人)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比例给予贴息。各市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市县财政全额承担。推动奖补政策落到实处,按省和市县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业绩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进一步支持创业促进就业。
  (十七)探索设立创业基金。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扶持退役军人创业,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鼓励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按市场化方式运作,支持退役军人创新创业。
  (十八)搭建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化建设,形成实时共享、上下联动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充分运用大数据,畅通信息渠道,促进供需有效对接,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精准服务。
  四、健全服务体系,营造良好氛围
  (十九)建立指导队伍。组织动员创业经验丰富、关爱退役军人、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家和专家学者等人员,组成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发挥其在职业规划、创业指导、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传帮带作用。
  (二十)建设实训基地。依托现有专为退役军人服务的机构,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加快建立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专为退役军人服务的区域化实训基地,将其纳入政策支持范围,给予适当补助。
  (二十一)引导多元服务。积极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把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力量补充服务、退役军人自我服务结合起来,扶持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形成‘社会组织+龙头企业+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发展模式,将‘松散型帮扶’升级成团队式助力,实行就业创业工作的良好互动。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责任
  (二十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市县、各部门要把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指导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重点做好政策研究制定、拟定实施方案、选定培训单位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开展监督考评等重要事项。
  (二十三)明确任务分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考评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教育部门负责指导所属学校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经费的安排与监管工作,税务部门负责税收减免工作、工商等部门负责为退役军人提供便捷服务,军地有关部门共同负责退役军人退役前的思想教育、政策宣传和职业规划等工作。’
  (二十四)严格追责问责。各市县、各部门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追踪问效,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对在中央和省级政策之外增设条件、提高门槛的,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进行督查督办;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五)强化宣传教育。各市县、各部门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和择业观念教育,帮助他们尽快实现角色转换,积极融入社会,做到退役不褪志、退伍不褪色,继续弘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再立新功,赢得全社会尊重。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弘扬自信自强、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宣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二十六)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意见由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海南省委政法委员会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扶贫办公室
  海南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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