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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宁退役军人发[2019]11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9-30
实施时间: 2019-9-30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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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政法委、编办,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局、国资委、扶贫办、税务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工作处:
  为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精神,引导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践,在建设美丽新宁夏、共圆伟大中国梦实践中再创新佳绩,更好地实现自身价值、促进军民融合、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现就做好新时代我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教育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一)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培训体系。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纳入国家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培训体系,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大型企业以及专为退役军人服务的区域化实训基地等教育培训资源,构建新时代我区退役军人多层次、多样化教育培训体系,实现学历教育、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以及其他专项培训协同推进,均衡发展。
  (二)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和职业指导,深入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介绍、开展政策咨询和职业规划服务,有条件的部队可在军人退役前开展技能培训,支持军人在服役期间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努力把退役军人服役期间锤炼的品质转化为就业创业的优势。
  (三)组织全员适应性培训。结合退役军人接收报到,及时组织开展适应性培训,通过集中授课、实地参观、座谈讨论等形式,跟进心理疏导,引导树立正确择业观、合理调整就业预期,精准掌握培训就业需求。在组织实施上,坚持即退即训、全员参加,原则上接收报到一个月内完成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由市、县统一组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由区、市统筹组织。
  (四)加强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按规定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中央、自治区财政给予一定补助。督促指导承训机构突出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所需知识及技能,根据退役军人的素质特点和就业需要,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大纲,加大实操课程比重,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推进培训精细化、个性化。坚持“谁培训、谁推荐就业”的原则,压实目标责任,提高就业成功率。
  (五)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将退役军人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在岗退役军人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对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退役军人,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对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及时纳入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鉴定补贴。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退役军人在企业就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且证书信息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事考试中心等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到的,在取证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六)鼓励参加学历教育。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成人高校招生专升本免试入学,服役期间立二等功(含)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扩大面向退役军人的高等职业教育定向招生计划,将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范围,可免予文化素质考试,由学校组织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性面试,依据面试成绩录取。退役军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可实行注册入学。中等职业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本科和高专高职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历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学费资助和相关奖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享受学生生活费补助。鼓励军人服役期间参加开放教育、自学考试等学历继续教育,退役后可根据需要继续完成学业,获得相应国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
  (七)加强教育培训管理。建立退役军人承训机构和实习实训基地目录,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定期考核、动态管理。各类目录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每年发布。退役军人原则上在安置地参加教育培训,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同意,退役军人也可参加跨省异地教育培训。加强对承训单位教育培训质量考核,建立激励机制。
  二、扩宽就业渠道,提升就业安置空间
  (八)适当放宽招录(聘)条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拿出一定数量岗位对退役士兵实行定向招聘。鼓励各地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优先招聘退役士兵,对有一定军事技能和专业素质要求的岗位,可面向退役士兵招聘。鼓励各地积极开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岗位,优先接收和安置退役军人就业。
  (九)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各地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结合实施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等战略,设置一定数量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退役军人招考。各级党政机关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适当提高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定向招录退役军人比例,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有效拓宽从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中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渠道。县以下一线执法职位、乡镇(街道)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招录,应拿出一定名额面向大学生退役士兵招录。
  (十)拓展就业渠道。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研究制定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目录,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以及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的比例,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退役军人。选派退役军人参与社会治理、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注重从返乡的退役军人中培养选拔村干部,选派优秀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和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围绕我区重点项目、重点工程、重点产业以及闽宁、宁蒙等跨区域协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多渠道、多领域拓展开发退役军人就业岗位。
  (十一)鼓励企业招用。落实好国有企业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有关规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按照本企业新招录职工数量的5%核定年度退役士兵接收计划,在退役士兵之间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积极发挥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对退役军人就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十二)实施困难帮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就业情况。对复员退伍军人、部队随军家属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对象,对出现下岗失业的,及时纳入再就业帮扶范围。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新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费给予企业缴费部分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按规定纳入公益性岗位人员帮扶对象,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工资补助,并缴纳社会保险单位应缴部分,服务期限为3年;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符合我区现行政策相关规定的,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享受至本人退休。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当地人民政府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
  (十三)优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就业创业培训。搭建退役军人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平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以上退役军人、军烈属招聘活动。鼓励专业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三、加强帮扶力度,促进创业提质增效
  (十四)开展创业培训。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依托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和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等平台,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能力培训、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积极推广“互联网+”培训模式,建立培训、实训、孵化、服务相结合的一体化创业培训机制。退役军人可在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参加免费的创业培训。
  (十五)优先提供创业场所。各级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等可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有条件的地区可专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并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人力资源、投融资、宣传推广等优惠政策和服务。对达到自治区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标准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
  (十六)提供创业融资支持。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自主创业,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累积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带动就业的,当年新招用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条件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利率按贷款合同签订之日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降低创业担保贷款门槛,对退役军人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经担保机构审核评估后,可以探索取消反担保。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扶持退役军人创业,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
  (十七)享受税收优惠。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9000元为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且军转干部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且军转干部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相关新政规定,进行自然更替。
  四、健全服务体系,提升就业创业效能
  (十八)搭建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化建设,形成实时共享、上下联动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充分运用大数据,畅通信息渠道,促进供需有效对接,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精准服务。
  (十九)建立指导队伍。组织动员创业经验丰富、关爱退役军人、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家和专家学者等人员,建立区、市、县(区)三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发挥其在职业规划、创业指导、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传帮带作用。
  (二十)建设实训基地。依托现有专为退役军人服务的机构,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加快建立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专为退役军人服务的区域化实训基地,将其纳入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支持范围,给予适当补助。
  (二十一)引导多元服务。积极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把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力量补充服务、退役军人自我服务结合起来,支持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开创就业创业新局面
  (二十二)健全工作机制。要把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指导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重点做好研究制定政策、拟定实施方案、选定培训单位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开展监督考评等重要事项。
  (二十三)明确任务分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考评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教育部门负责指导所属学校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经费的安排与监管工作。军地有关部门共同负责退役军人退役前的思想教育、政策宣传和职业规划等工作。
  (二十四)严格追责问责。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为实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追踪问效,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对在中央和区级政策之外增设条件、提高门槛的,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进行督查督办;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五)强化宣传教育。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和择业观念教育,引导帮助他们尽快实现角色转换,积极融入社会,退役不褪色、退伍不褪志,继续保持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再立新功,赢得全社会尊重。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典型,弘扬自信自强、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宣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举措事迹,营造有利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自治区退役军人厅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党委政法委 自治区党委编办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国资委
  自治区扶贫办 宁夏税务局
  宁夏军区政治工作局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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