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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等16部门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台州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11-25
实施时间: 2021-12-1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台州
阅读人次: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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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1〕25号)精神,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强化灵活就业服务保障,加大对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方式支持力度,拓展城乡劳动者就业增收渠道,为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有力保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发展个体经济。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无须办理营业执照。仅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规范发展户外经济,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特色,规划建设一批早夜市、便民市场、摊点群和特色街区,优先安排低收入群体、家庭困难人员入市经营。加强经营场所管理,对经营种类、经营时间、环卫保洁等作出规定。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落实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下同)税费优惠政策,重点人群及返乡农民工初创3年内,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社保补贴、创业场租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税务局、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推动电商新零售、移动出行、网络教育培训、远程办公、数字文旅、在线娱乐等发展,为劳动者居家就业、兼职就业创造条件。探索完善医疗、教育等行业从业人员多点执业新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建设直播电商产业孵化基地,开展“村播计划”“美好生活浙播季”和“浙造好物”推广行动,鼓励MCN(多频道网络营销服务)机构孵化“网红”主播,符合条件的,给予每家MCN 机构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加大新业态人才在落户、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的支持力度。灵活就业人员的职称可通过人事代理机构申报,各地也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畅通职称申报渠道,做好兜底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行政执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扩大非全日制就业。促进非全日制就业重点行业发展。健全保洁绿化行业劳动定额和评价制度,将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发放、意外伤害险办理等纳入定额或评价内容。推广使用省级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培育建筑劳务网上市场。积极建设扶贫车间、扶贫工厂,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困难人员等居家就业。支持微商电商、网络直播等多样化的自主就业、分时就业。支持有条件的村居,采取村集体或个人出资等方式,设立劳务中介、劳务合作社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入市场化机制,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组织灵活就业,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在当地以灵活方式实现就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初次核定享受社保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针对性职业培训。将有培训需求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范围。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推进“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平台企业组织从业人员(包括通过平台提供服务获取劳动报酬的人员)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可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线上培训不超过理论培训总课时的70%,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按25元/课时、累计不超过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优化新业态职业发展环境。各地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鼓励院校、培训机构、平台企业承接开发新职业标准、培训课程、评价规范等服务。加大职业标准开发力度,推行职业培训包应用,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开展新就业形态技能提升和就业促进项目试点,提高从业人员就业稳定性。(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行就业失业登记承诺制。灵活就业人员可到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可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或参保地办理失业登记,只需提供个人信息和就业失业情况,并书面承诺信息的真实性,无需提供就业或失业证明材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通过比对社保参保、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办理就业或失业登记手续。(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人力资源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把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开设灵活就业专区专栏,免费发布供求信息,按需组织专场招聘,免费提供档案托管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求职招聘、派遣外包等服务,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各地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平台企业新业态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和监测统计工作。探索发布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人员较为集中的职业(工种)市场工资价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灵活就业用工多样化。用人单位依法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可以与从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订立书面协议;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任务完成且原单位未限制的情况下,从业人员可以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可通过劳务外包、加盟协作和其他合作关系等形式,签订民事协议,合理确定权利和义务。(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八、引导更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完善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机制,新业态平台企业可为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非全日制就业人员与多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每家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积极调处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纠纷。引导用人单位与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开展权利义务协商,合理确定服务时间、报酬、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基本权益,协商不一致的,双方可通过人民调解组织、工会组织和行业协会等解决纠纷。(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健全灵活就业推进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支持灵活就业作为稳就业保就业的重要举措,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加大对灵活就业特别是新就业形态发展政策支持、服务供给。健全部门间协调推进机制,着力解决影响制约灵活就业发展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促进灵活就业健康发展。实施灵活就业“一县一品”推进计划,加大对灵活就业支持政策、经验做法、典型人物、灵活就业示范平台企业的宣传力度,打造台州特色的灵活就业工作品牌。(各发文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台州市教育局
  台州市公安局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台州市农业农村局         台州市商务局
  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台州市总工会      中国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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