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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退役军人发[2023]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3-21
实施时间: 2023-3-21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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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市州中心支行、各直管市区支行:
  为抓好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1部门《关于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和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贯彻落实,促进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指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且经营者为退役军人的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退役军人市场主体,带动更多就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梳理国家、省及本地区支持退役军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政策措施,制作简单明了、清晰易懂的宣传手册、动漫小视频等宣传品,通过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政务服务窗口、就业招聘现场、点对点推送等渠道广泛宣传、播放、发送。充分发挥各部门官网、官微和合作媒体作用,重点宣传《退役军人保障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和退役军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税收优惠等政策法规及商标专利知识产权、认证认可、数字化转型等业务知识,扩大政策宣传辐射面,提高退役军人政策知晓率。
  二、组织开展创业相关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创业意识培训;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管理培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小个专”党员相关培训时,安排15%的比例专门面向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党员经营者,持续提高其党性修养、依法合规经营和政策把握能力。
  三、搭建创业孵化平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当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设立退役军人专区,为退役军人提供创业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社会资本单独建设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创业孵化基地,主要从事餐饮服务、住宿、家政、体育健身、特色农产品和手工艺品销售等基础领域,以及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培训、在线娱乐等新业态领域的孵化。
  四、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按规定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在我省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的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额度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加强经营指导帮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推动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绿色通道”,优先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个体工商户提供质量技术帮扶。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托退役军人创业服务联盟、就业创业导师团队和关爱退役军人协会、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以及各类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组织开展相关专业指导。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适合退役军人的专属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推动实施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首贷拓展专项行动,鼓励退役军人运用“楚天贷款码”开展线上融资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开展“商户云贷”“经营快贷”“商e贷”等“301”模式贷款(3分钟申贷、0人工干预、1秒钟放款或授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完善辖区内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白名单”机制,定期举行融资对接活动,切实扩大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覆盖面。
  六、举办专项招用活动。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进一步激发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作用,结合“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食品生产“千企万坊”帮扶行动、“小个专”党建、退役军人专场招聘等,助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现就业。企业吸纳退役1年以内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吸纳退役军人20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奖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财政、人社、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对接,充分依托有关信息平台,建立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台账。省财政厅定期共享退役军人市场主体享受财政贴息数据;省人社厅定期共享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奖补数据;省税务局定期共享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费减免比对数据;人行武汉分行定期共享全省退役军人创业担保贷款数据;省市场监管局依托退役军人身份信息和登记注册信息化系统,及时识别、掌握退役军人办理登记注册情况,定期共享相关登记信息。
  八、挖掘宣传先进典型。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培养挖掘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和积极吸纳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的个体工商户先进典型,广泛宣传展示其精神面貌和时代风采,并优先推荐参加“模范退役军人”评选表彰和“最美个体工商户”“最美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创业之星”等选树宣传活动,优先选聘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团队成员。
  九、提升服务能力水平。充分发挥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作用,将就业创业政策、《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政策法规及商标专利知识产权、认证认可、数字化转型等知识纳入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范围,通过培训赋能,持续提高工作人员服务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能力素质。
  文中所涉税费减免政策,若有修订以最新标准为准。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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