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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电子]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综[2024]451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5-14
实施时间: 2024-5-1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58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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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民政局,各有关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加强财政票据智能监管,按照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实际,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电子)》(以下简称会费票据)的使用管理工作进行优化,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区各级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使用的《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电子)》。
  二、优化内容
  (一)调整业务办理渠道。社会团体启用会费票据的申请、审批、备案业务由线下办理调整为全流程线上办理。
  (二)简化申请审批流程。会费票据的使用资质认定由现行的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双审核模式简化为由民政部门单独审核模式;简化开票审核流程,合并申领与开具环节,实现会费票据“即开即领”。
  (三)实现事前智能监管。审核前移,将开票阶段用户需填报的会费标准、会员信息等数据前置到申请注册阶段一次性填报,经民政部门审核通过的相关数据将生成为开票环节的限制条件,通过系统自动控制规范会费票据填开;设置系统自动监管规则,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如:同一社会团体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会员单位只能开具一张会费票据等。
  三、职责分工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会费票据的监制及自治区本级会费票据的发放、核销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盟市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会费票据的发放、核销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团体的用票资质、申报信息进行审核。
  社会团体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开展相关业务,如实填报相关信息,规范会费收费行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使用财政电子票据。
  四、具体流程
  (一)用户注册。首次使用会费票据的社会团体需登录内蒙古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网址:https://czt.nmg.gov.cn/czdzpj),通过“用票单位入口”进入主页后点击“用户注册”,按照操作指引完整填写申报信息,在线报送至相应民政部门审核;已使用《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电子)》的社会团体,系统升级后需在系统中补充完善会员相关信息,按照新业务流程报民政部门重新审核。
  (二)证书领取。经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首次使用会费票据的社会团体需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在线办理数字证书(CA)。
  (三)申领与开具。社会团体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在线填写票据信息(系统按照民政部门批准的申报信息生成票据信息选项,用户仅可在该范围内选择填写),使用数字证书(CA)签名完成开票。
  (四)审验核销。会费票据的核销工作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财政电子票据核销的统一安排执行。
  五、工作安排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电子票据系统将于2024年5月20日完成升级,相关用户可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首页“操作说明”中下载《操作手册》或扫描下方二维码观看操作流程。

  自治区财政厅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朱斯禾,0471-4192351
  自治区民政厅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查 干,0471-6944809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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