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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鲁退役军人发[2019]2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
发文时间: 2019-5-31
实施时间: 2019-5-31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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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党委组织部、政法委、扶贫开发办,退役军人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税务局,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工作处,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就业创业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创新发展,构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新格局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退役军人为中心,坚持政策优先、狠抓末端落实,坚持市场主导、强化政府推动,坚持自愿选择、引导合理预期,构建形成“以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为牵引,教育培训、服务管理同向发力”的工作格局。
  (二)积极推进退役军人由军事人力资源向经济社会发展力量转化,全面建成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管理体系、工作运行体系和政策制度体系,确保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在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给予特殊优待,确保退役军人失业率不高于当地城镇居民的失业率,确保零就业退役军人家庭动态清零。
  二、加强教育培训,夯实军事人力资源转化基础
  (三)以前置性和适应性培训为基础,建立技能培训与学历教育互为补充的教育培训体系。依托全省教育资源,省级抓好典型示范培训,市、县(市、区)抓好适应当地经济社会产业特点的培训。
  (四)建立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目录(包括院校和企业)和学历教育院校目录。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全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实施分级、分类挂牌管理,培训机构分别由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招标确定。学历教育院校由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省教育部门确定。退役军人需要到省外参加教育培训的,由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批。
  (五)根据部队和即将退役军人需要,开展前置性培训,组织“送政策、送培训进军营”活动。适应性培训坚持即退即训、全员参加,原则上接收报到一个月内开展培训。通过退役军人事务局长讲第一课、退役“老班长”介绍经验、心理辅导等方式,教育退役军人离军不离党、退伍不褪色。
  (六)将退役军人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按照“谁培训、谁推荐就业”原则,选择技术层次高、社会需求大、就业前景好的专业,按培训周期(3个月至2年)细化课程,明确内容、时间和价格(不超过现行技能培训经费保障标准),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后统一向社会公布。积极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现代企业新型学徒制,力争实现“入学即入职”。
  (七)将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范围,单列计划、单独录取,实行弹性学习时间、多元教学模式和学费资助。做好招生宣传、报名和身份核定工作,坚持“宽进严出”,加强教育教学管理。
  三、拓宽就业渠道,引导退役军人实现充分就业创业
  (八)建立实时共享、上下联动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促进供需有效对接;对在部队有专长、地方有需要、本人有意愿的退役军人,主动对接用人单位实行“直通车”式就业;鼓励符合条件的优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担任专兼职工作人员;结合实施乡村振兴、脱贫攻坚和开展选调生等工作,注重招录、选调有服役经历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适当提高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定向招录退役军人比例,拓宽公安机关特警职位向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中招录人民警察的渠道。
  (九)按照因岗选人、按需开发原则,以市、县(市、区)为主体,统筹开发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因单位原因未就业或下岗失业退役士兵,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经县级退役军人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后,分批安排上岗。
  (十)建立退役军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平台,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服务。
  (十一)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定期公布一批热衷于扶持退役军人创业的优质企业,在全省遴选创业意愿强烈但无技术、无项目的退役军人开展“一对一”扶持创业。退役军人免费接受教育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后,企业为退役军人免费提供创业资源和技术设备,通过授权加盟等方式开展市场营销,帮助退役军人成功创业。
  四、健全服务体系,营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良好氛围
  (十二)各级成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团队,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帮带,对退役军人职业规划和就业创业进行指导。
  (十三)加快建立省、市、县三级专门为退役军人服务的实训基地,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将其纳入国家政策支持范围,给予适当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按规定给予创业孵化奖补。
  (十四)设立专项基金,利用基金收益开展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贴息、带动就业奖补、选树创业典型等工作,扶持退役军人自主创业。
  (十五)在退役军人创业的初创期,提供资金、技术、场地等服务,帮助军创企业“启航”;在创业的成长期,提供产品换代、转型升级、社会融资等服务,为军创企业“引航”;在创业的成熟期,提供信贷担保、企业形象宣传等服务,推动军创企业“远航”。
  (十六)积极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把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力量补充服务、退役军人自我服务结合起来。各地要充分引导和促进成立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的社会组织,并支持和保障其依法开展工作。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顺利开展
  (十七)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四个意识”,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把工作任务分解到部门、具体到单位、落实到岗位、量化到责任人,做到领导重视到位、职责明确到位、力量投入到位、资源保障到位、督导落实到位。
  (十八)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督促落实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指导所属学校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经费的安排与监管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等工作。军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十九)各级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追踪问效,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对在中央和省级政策之外增设条件、提高门槛的,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进行督查督办;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和择业观念教育,帮助他们尽快实现角色转换,在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事业中再立新功。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先进典型,扶持培育一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弘扬自信自强、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宣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军创企业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中共山东省委政法委员会       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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