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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人社发[2019]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9-2-27
实施时间: 2019-3-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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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8〕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以下分别简称实习生、超龄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在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本单位的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超龄就业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通知所指实习生,是指由职业技工院校集中统一安排到实习单位进行学期性实习且年龄不小于16周岁的学生。
  本通知所指超龄就业人员,是指已参加金华市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但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的继续就业人员。
  二、工伤保险基金筹集
  用人(实习)单位以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为基数,按本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由税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征收,并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三、工伤保险待遇
  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和省相关配套规定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待遇,由用人单位(实习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实习生参保前,实习单位可与相关院校在实习协议中,约定待遇补偿办法。属于试行参保范围的未参保人员,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与用人(实习)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已参保超龄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四、责任主体
  用人(实习)单位为实习生和超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时,应严格审查实习生和超龄人员的参保条件,按规定做好参保工作。实习协议到期或劳务合同解除、终止的,用人(实习)单位须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五、其他
  用人(实习)单位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费支缴情况,计入用人(实习)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
  建筑施工项目的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继续按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文件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今后如遇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201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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