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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人社发[2022]4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6-28
实施时间: 2022-6-28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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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发展改革委(局)、经信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局)、国资委(办、局)、市场监管局,团委、残联,人民银行、邮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精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一)扩大企业就业规模。坚持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中强化就业优先导向,加快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打造数字经济“一号工程”2.0版,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提供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的高质量就业岗位。支持中小微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数量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一次性扩岗补助不重复享受,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完善“职称在线”应用,优化职称申报评审服务,鼓励引导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完善个人业绩档案,积极申报各级各类职称;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扩大高技能人才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与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的贯通领域;落实中小微企业人才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等申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完善机制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稳定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今明两年,国有企业要继续拿出不少于50%的新增岗位招聘高校毕业生。(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宽基层就业空间。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山区26县就业,支持山区26县高质量发展。统筹用好各方资源,挖掘基层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等就业机会。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要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继续实施“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项目,合理确定招募规模。对到符合条件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村(社区)专职从事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的,确保其收入不低于当地上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并为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健全教育体系和培养机制,实施浙江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程和大学生创业支持计划。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在校大学生,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稳定公共部门岗位。今明两年要继续稳定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高校毕业生的规模。支持承担国家、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扩大科研助理岗位规模。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和高校毕业生就业需要,合理安排公共部门招录(聘)和相关职业资格考试时间。(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不断线就业服务
  (五)精准开展困难帮扶。要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家庭、低保低边家庭、低收入农户、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和长期失业高校毕业生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提供“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服务,为每人至少提供3-5个针对性岗位信息,优先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落实“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宏志助航计划”,面向困难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能力培训。实施共青团促进大学生就业行动,面向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结对帮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等支持举措,延期期间不计复利、不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团省委、省残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招聘服务。持续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推进公共就业招聘平台和高校校园网招聘信息共享。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归集机制,相关部门按职能负责收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重大项目、城乡基层等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需求计划,由人力社保部门汇总后在指定的平台集中向社会发布并动态更新。整合省市县力量,在“浙江人才网”“浙江省大学生网上就业市场”统一集中发布岗位信息,打造权威公信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密集组织线上线下专项招聘活动,积极发动服务机构、用人单位进校园招聘。鼓励各地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推广直播带岗、名企推介等模式,多渠道提升招聘成效。(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资委、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就业指导。健全高校学生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体系,开展就业育人主题教育活动,加强职业发展教育、就业形势教育和毕业教育,落实个性化咨询辅导、点对点沟通交流等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就业观和择业观。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开展多种形式的模拟实训、职业体验等实践教学,组织高校毕业生走进人力资源市场,参加职业能力测评,接受现场指导。高校要持续开展就业指导教师培训,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就业指导教师可参加相关职称评审,鼓励参加职业指导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举办全省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增强大学生生涯规划意识,指导其及早做好就业准备。(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落实实名服务。强化教育、人力社保部门离校前后信息衔接,持续跟进落实实名服务。畅通线上失业登记、求职登记渠道,依托“重点群体就业帮扶在线”应用,加强基层摸排,与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普遍联系,为每人免费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省人力社保厅牵头,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维护就业权益。开展平等就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依法打击“黑职介”、虚假招聘、售卖简历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治理付费实习、滥用试用期、拖欠试用期工资等违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加大电子劳动合同推广力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就业权益。对存在就业歧视、欺诈等问题的用人单位,及时向高校毕业生发布警示提醒。(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简化优化求职就业手续
  (十)取消就业报到证。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社保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供求职就业便利。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在就业地办理落户手续(杭州市按现有规定执行)。在浙就业高校毕业生可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一件事”联办完成档案转递和落户手续办理。鼓励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通过网上签约系统实现“云签约”。对延迟离校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入职、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社保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积极稳妥转递档案。高校要及时将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重要材料归入学生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有序转递。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定向招生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单位或定向单位;到非公单位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暂未就业的,转递至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档案涉密的应通过机要通信或派专人转递。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主动加强与高校的沟通衔接,动态更新机构服务信息,积极推进档案政策宣传服务进校园,及时接收符合转递规定的学生档案。档案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机构名录和联系方式。(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邮政管理局、省邮政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毕业去向登记。从2023年起,教育部门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推广使用浙江省高校毕业生网上签约和毕业去向登记平台。高校要指导毕业生(含结业生)及时完成毕业去向登记,核实信息后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对实行定向招生就业办法的高校毕业生,要指导其严格按照定向协议就业并登记去向信息。高校毕业生到户籍和档案接收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教育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需要和毕业生本人授权,提供毕业生离校时相应去向登记信息查询核验服务。(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推进体检结果互认。指导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实际,合理确定入职体检项目,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乙肝、孕检等检测。对外科、内科、胸透X线片等基本健康体检项目,高校毕业生近6个月内已在合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用人单位应当认可其结果,原则上不得要求其重复体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协商可提出复检、补检要求。高校可不再组织毕业体检。(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着力加强青年就业帮扶
  (十五)健全就业服务机制。强化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失业管理服务责任,对到本地就业创业的往届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毕业生及失业青年,要及时提供求职登记、失业登记等服务,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计划,对有就业意愿的失业青年,开展职业素质测评,制定求职就业计划,提供针对性岗位信息,组织志愿服务、创业实践等活动。对长期失业青年,开展实践引导、分类指导、跟踪帮扶,提供就业援助,引导他们自强自立、及早就业创业。(省人力社保厅、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提升职业技能水平。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需求,高质量推动产训结合和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共建共享,扩大青年职业技能培训规模,拓展学徒培训、技能研修、新职业培训等模式,举办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鼓励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积极参加职业资格鉴定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需要学位学历证书作为报考条件的,可共享学籍信息先报名参加鉴定或认定,通过鉴定认定考试,待取得相关证书后再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扩大就业见习规模。实施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等设立见习岗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探索将见习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提高见习保障水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算。实施大学生实习“扬帆计划”,广泛开展各级政务实习、企业实习和职业体验活动。(省人力社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压紧压实工作责任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作为就业工作重中之重,将帮扶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点,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具体举措,层层压实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部门配合,同向发力,加快政策举措落地。(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强化工作保障。各地要加强资金和人员保障,确保工作任务和政策服务落实。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增强对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指导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市场力量参与,增强基层就业服务能力,提供多元化服务。(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做好宣传引导。开展就业政策服务专项宣传,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做好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就业创业典型宣传,营造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引导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积极投身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浙 江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浙 江 省 公 安 厅           浙 江 省 民 政 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浙 江 省 商 务 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共青团浙江省委员会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 江 省 邮 政 管 理 局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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