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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温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温人社发[2024]1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温州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3-15
实施时间: 2024-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阅读人次: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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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各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6号),结合温州市区实际情况,现就调整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档次
  从2024年1月1日起,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调整为7档,分别为:每年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其中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参保人员,其个人缴费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由财政全额代缴。参保人应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足15年允许补缴的,补缴最高缴费档次不超过每年5000元。
  市区各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需要,按新的缴费档次向参保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之前已选择按原800元档次、原1500元档次或原2500元档次缴费的参保人员,如未申报变更缴费档次的,由税务部门和人社部门根据就高就近原则,分别将其暂按1000元、2000元、3000元档次核定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缴金额。
  供市区被征地农民选择的“增设档次”的个人缴费标准,仍继续根据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温人社发〔2021〕29号)文件规定执行。
  重度残疾人除外的市区其他参保残疾人,其个人缴费由财政全额代缴的标准,仍继续根据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对残疾人参加温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个人缴费补贴的通知》(温残联〔2020〕1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缴费补贴
  从2024年1月1日起,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政府补贴标准调整为:按每年3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50元补贴;按每年5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80元补贴;按每年1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120元补贴;按每年2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200元补贴;按每年3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300元补贴;按每年5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400元补贴;按每年7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500元补贴。
  供市区被征地农民选择的“增设档次”的缴费补贴调整为与上述最高缴费档次的补贴一致。
  三、实行灵活的缴费方式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参保人可以变更一次缴费档次。鼓励参保人选择更高档次缴费,档次变更的缴费补贴差额随当年缴费一并补足。
  四、探索多渠道筹资试点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公益慈善组织等资助参保人缴费试点,进一步拓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渠道,增加个人账户积累。
  五、工作要求
  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是我市推进共富型大社保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扎实做好缴费档次、缴费补贴标准、困难群体代缴标准调整等各项工作。要以调整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为契机,全面精准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为群众算好“经济账”“收益账”“长远账”,引导早参保、逐年缴、选高档,积极推动提高待遇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本通知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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