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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市本级统筹区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温人社发[2024]1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温州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3-29
实施时间: 2024-4-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阅读人次: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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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本级统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各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6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58号)等精神,结合温州工伤保险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市本级统筹区(市本级、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一、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调整为0.28%、0.56%、0.98%、1.26%、1.54%、1.82%、2.24%、2.66%。
  二、工程建设项目调整为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标段)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或者建筑安装工程费的1.7‰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开始执行。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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