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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伍子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4-4-16
实施时间: 2024-4-16
法规类型: 涉外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16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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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伍子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受广东省财政厅委托,广州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1〕4号)、《财政部关于下放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项目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会〔2013〕25号),现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粤财穗函)字外所临证第002号〔2024〕《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五年(自作出批准临时执业之日起计算)。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委托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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