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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对南昌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114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4-15
实施时间: 2024-4-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南昌
阅读人次: 31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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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雷峻峰代表:
  您向南昌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提交的《关于落实民办学校企业所得税分类征收政策的建议 》(第114号)建议已收悉,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对于您提出的“建议税务部门出台对应的实施细则,对民办学校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同步进行分类管理,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按高新企业优惠)”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各级税务部门接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对符合资格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应向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资料进行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按照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收入作为免税收入,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二、关于建议“各级税务部门接收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申请,对符合高新企业资格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文〔2016〕32号)文件要求,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向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减税优惠政策。
  最后,再次感谢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我局会认真借鉴和处理每一份宝贵建议,为打造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南昌样板”作出税务新贡献!联系单位、联系人和电话: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李良东,88531812。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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