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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2023年度部门决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库[2023]4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23-12-12
实施时间: 2023-12-12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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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开展部门决算工作,是落实预算管理制度、全面反映部门预算执行结果及绩效、改进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财政透明度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编制2023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财库〔2023〕27号)等有关要求,现就2023年度部门决算工作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部门决算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2023年全国财政决算政府财务报告工作会要求,充分认识新时代新阶段部门决算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落实预算法“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规定,坚持稳中求进、守正创新,着力在巩固优化提升上下功夫,扎实开展部门决算工作。
  (一)强化决算编审。围绕政府过紧日子、统筹非财政拨款资金和盘活财政存量等事项,反映财政财务管理工作进展及成效。加大决算审核力度,优化方式方法,对反复出现的、审计关注的问题重点审核,保证决算数据质量。
  (二)规范决算批复。落实批复主体责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时限开展部门决算批复和单位决算批复。完善决算批复内容,与同年度预算批复以及应公开的决算内容保持衔接。
  (三)深化决算公开。健全决算公开工作制度,完善部门和单位决算公开范围、公开内容和公开形式,全面落实部门所属单位决算公开要求,持续做好“规定动作”。统筹信息公开和安全,加强舆情研判和宣传引导,提升决算公开工作质效。
  (四)加强分析利用。及时汇编决算资料,大力推动数据共享共用。完善分析评价指标体系,构建财政、部门和单位的多维度“数据画像”,为科学评价财政财务状况提供参考。开展理论和专题研究,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发挥决算服务决策、促进管理的职能作用。
  (五)做好属地中央预算单位决算审核工作。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充分发挥就地监管优势,把决算审核与预算审核、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强化审核结果反馈利用,推动财政预算监管闭环管理。
  二、报送要求
  (一)中央预算单位报送要求。
  中央基层预算单位(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审核决算工作要求,在向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决算的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中央部门于2024年3月20日前,将部门决算报表、报表说明和分析报告报送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
  (二)地方财政部门报送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于2024年4月30日前,将部门决算报表、报表说明和分析报告报送财政部国库司。
  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除向财政部报送部门决算材料外,还应提前将部门决算相关材料报送所在省财政厅审核汇总。计划单列市所在省财政厅报送财政部的部门决算汇总数中应包含计划单列市数据。
  (三)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应用要求。
  根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一体化系统)建设运行安排,财政部正式启用一体化系统部门决算模块开展2023年度部门决算数据的收集和处理工作。
  中央部门应组织所属预算单位使用一体化系统部门决算模块编制决算,确保报送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单位基础信息和应用模式确认、用户及权限设置等系统使用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省级财政部门应向全国预算管理数据汇总系统报送本地区部门决算数据。应对标《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2.0版)》和《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技术标准V2.0》,实现部门决算功能上线运行,在一体化系统开展决算编报工作,并加强数据报送管理,确保规范完整、准确及时。
  三、其他事项
  (一)关于部门决算审核安排。
  财政部国库司组织部门决算集中审核,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审核属地中央预算单位决算。决算审核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二)关于部门决算编审资料。
  2023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见附件)随本通知印发。部门决算报表编制指南等其他编审资料,各地区、各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可从财政部网站国库司子站(http://gks.mof.gov.cn/)相关栏目下载查阅。
  附件:2023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财  政  部
  2023年12月12日

相关附件:
2023年度部门决算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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