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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有关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医保发[2021]4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12-30
实施时间: 2022-1-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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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山东省医保局、财政厅《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医保发〔2021〕43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障制度,公平适度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现对调整我市医疗保障政策通知如下。
  一、统一医保基本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除国家和省统一设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含职工大病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外,全市不再统一实施其他类型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
  二、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缴费费率。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继续执行《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青医保发〔2021〕13号)文件,职工医保缴费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再降低0.5个百分点。全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调整为8%(含生育保险),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调整为8.5%;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缴费比例调整为9%。
  三、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户籍限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取消其参保户籍限制。
  四、提高居民门诊慢特病报销比例。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门诊慢特病治疗,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由55%提高至60%。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我市原有政策内容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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