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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等部门关于明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医保发[2022]2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10-10
实施时间: 2023-1-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13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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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根据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家、省关于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以及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实际,现将2023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23年度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1.2023年度暂不调整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其中,选择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继续按照每人每年462元的标准,选择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和少年儿童继续按照每人每年395元的标准,在校大学生继续按照每人每年150元的标准执行。
  2.2023年度我市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提高30元。调整后对一档缴费成年居民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50元,对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在校大学生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770元。资金来源及分担比例不变。若2023年度国家财政补助标准有新的变化,我市按国家标准执行。
  二、规范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期
  3.自2023年1月1日起,参保居民未在上年集中缴费期内缴纳本年度医疗保险费的,在缴纳当年度的个人缴费部分后,设置3个月待遇等待期(含缴费当月)。在此之前,未及时参保缴费或中断参保缴费的居民,参保时仍按有关规定进行补缴并享受待遇。
  4.《山东省居住证》持有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按本市户籍参保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5.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的,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12个月的,按普通居民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关政策执行。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继续执行原标准
  6.2023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仍按照《关于调整我市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青医保发〔2021〕4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全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为8%(含生育保险),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8.5%;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9%。
  今后,将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国家及省医保待遇清单相关规定,适时进行费率调整。
  四、领取失业金期间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7.根据省医保局有关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各区市医保部门开设“失业金代缴医疗保险户”,由参保所在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该户办理职工参保、停保手续,并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完成缴费。每月正常缴费后,领取失业金人员按我市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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