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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共青岛市委老干部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24年度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医保发[2023]2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11-9
实施时间: 2023-11-9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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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委老干部局、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厅字〔2010〕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4年度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医疗经费筹集与使用
  2024年,各类离休人员医疗经费筹集标准88105元。离休干部大病医疗补助费的缴费标准为每年1000元;非疾病治疗项目、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等费用不纳入补助,参照《关于贯彻医保待遇清单制度做好相关待遇衔接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发〔2021〕36号)附件2执行。
  二、进一步明确医疗费手工报销办理程序
  离休人员异地就医未能联网结算的、联网结算时未能享受到床位补贴等规定待遇部分医疗费,本市就医因病情治疗需要确需在非离休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出院后可以携带病历、医疗费用有效票据、费用明细等资料到各区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给予手工报销,也可联系医保经办机构邮寄报销。其中,在本市非离休定点医院住院的需填报《青岛市离休人员住院费用手工报销申请表》(附件)。
  三、其他事项
  (一)个人账户计入等其他政策规定不变。参加医疗统筹的建国前老工人,其所属单位不缴纳1000元的大病医疗补助费。
  (二)医疗统筹费缴费时间统一确定为2023年12月1日至25日。各有关单位在缴费前应确认相关人员的生存状态。如存在缴费后且在2023年12月31日前人员死亡情况,需及时办理退费;进入待遇期后死亡的,不予退费。医疗统筹费原则上不允许补缴。确因特殊情况延误缴费的,须由单位提报书面情况说明。因单位原因未按规定及时缴费而影响离休人员医疗费正常报销的,由单位负责解决。
  附件:青岛市离休人员住院费用手工报销申请表
  中共青岛市委老干部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9日

相关附件:
青岛市离休人员住院费用手工报销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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