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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等部门关于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及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医保办发[2020]1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7-27
实施时间: 2020-1-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10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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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继续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发〔2011〕31号)、《关于印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流程的通知》(青人社字〔2011〕173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9〕18号)等文件精神,现对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及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自2020年1月1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按照10.5%执行(不含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与资金来源仍按原规定执行。2020年1月起实施的缴费费率(11.5%),以及因新冠肺炎疫情实施的阶段性缴费费率(2月9.25%、3-6月8.25%,7-12月10.5%),统一下调1个百分点,作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职工基本医保缴费费率。2021年1月起恢复为10.5%(不含生育保险费)。以后年度职工基本医保缴费费率出现调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新确定费率减掉1个百分点后的费率执行。
  二、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医疗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流、引产时,在医疗(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因妊娠、分娩、妊娠期并发症、分娩并发症、产后产褥病症等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及住院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可按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三、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医疗费用报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医疗(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一站式”联网结算。对异地生育等不能联网结算的,由失业人员参保地所在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费报销发票等有效凭单金额、出院记录、明细清单按对应的人均定额结算标准予以报销。
  四、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医疗保险费和生育医疗费用资金划转结算。每年12月15日前,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医疗保险缴费和生育医疗费用金额,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清算后,将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拨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相应银行账户。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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