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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综[2017]40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6-27
实施时间: 2017-6-27
法规类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14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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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重点税源管理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财政部于2017年3月15日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通知规定,从4月1日起,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在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的同时,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对此,市财政局已及时将财税〔2017〕18号文件转发到各区县(自治县)执行,为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最新政策,便于税务部门操作执行,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有关问题
  对财税〔2017〕18号文件中“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规定,补充如下:
  1、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包括所有类型的企业;其3年免征期从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2、上述减免政策自2017年(费款所属期2016年)起执行。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应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报,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等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关于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有关问题
  对财税〔2017〕18号文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规定,补充如下:
  1、此条所指的社会平均工资,依照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执行,不再分区县(自治县)标准适用。
  2、2016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标准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5545元;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7345元。以后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标准执行,不再另行发文。
  三、工作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要认真研究,切实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最新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征收管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服务工作。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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