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 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规[2023]1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3-1-18
实施时间: 2023-1-1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17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要求,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主业、增量扩面、降本增效,助力提信心、稳增长、强主体,力争全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规模超过250亿元,特制定《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 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按照工作安排,现将《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
  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若干措施

  一、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
  (一)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增量扩面。一是实施以奖代补。对扩大业务规模突出、政策效益显著的担保机构,按绩效评价结果分档予以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二是优化风险补偿政策,健全政银担分险机制,市级财政对相关业务按比例予以风险补偿;加大重点领域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融资担保业务,单户上限提高至3000万元。
  (二)深化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加强市级再担保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疏通中央、市级、区县三级联动机制。延续实施再担保费阶段性补贴政策,对2023年6月30日前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授信范围内的融资担保业务,市级财政对再担保费给予全额补助。加强银担“总对总”业务合作,扩大“总对总”业务在全市的覆盖面。
  (三)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创建。对辖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成效突出、新增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80%、平均融资担保费率低于1%的区县,优先纳入下一年度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创建。财政分档给予示范区2500—45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示范区统筹用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担保费补贴、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
  二、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成本
  (四)实施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引导担保机构降低费率,对单户1000万元以下的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分档给予1%—1.3%担保费补贴。加大对贷款规模较小、政策性占比较高、担保费率较低的担保业务补贴力度,对新发生单户500万元以下支小支农业务占比达到50%的给予2‰奖补;对新增首次贷款业务的给予2‰奖补;对担保费率低于1%的给予2‰奖补。
  (五)加大创业创新主体支持力度。支持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小微企业提供最高额度分别为20万元、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最高给予4%贴息。延续实施阶段性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对2023年未达新增就业岗位15%(超过100人的企业未达到8%),但当年实现稳定就业岗位95%以上小微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市级财政给予不超过1%的贴息支持。
  (六)降低融资担保收费水平。发挥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带动作用,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免收担保费,对今年新发生的政策性农担业务、小微担保业务融资担保费率原则上平均不超过0.8%。鼓励区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可持续发展前提下,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力争将担保费率逐步下降至1%;对平均担保费率超过1%的,2023年收费水平应较2022年有所下降。
  三、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
  (七)推进数字化平台建设。依托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直担SaaS系统试点,市级再担保机构牵头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及运用,个性化设置功能模块和业务流程,归集涉企信息数据和体系内担保数据,实现担保业务管理、政策信息传导、风险管理控制等智能化运用,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效率。
  (八)提升融资担保服务质效。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常态化开展“进园区、进楼宇、进企业、进农户”助企纾困专项行动,下沉担保服务,拓展获客渠道,主动送产品、送政策。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驻“1+5+N”民营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港湾等平台,用好“长江渝融通”、“信易贷·渝惠融”、“渝企金服”、“渝快融”,扩大融资覆盖面,提升融资便利度。
  (九)提高担保机构治理水平。市级再担保机构要充分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在公司治理、业务标准、风险控制、操作规范、人才培训等方面对区县机构提供支持,常态化开展体系成员专题培训,打造专业化人才队伍。区县机构要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完善担保业务标准和操作规范,强化资本和偿付能力管理,提高风险承载能力。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融资担 浙经信企资[201 2014/3/27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 湘政办发[2015] 2015/12/10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 2023/6/30
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2019/10/9
江苏省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办法 苏市监规[2022] 2023/1/30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创新准入服务助力市场主体发展 京市监发[2022] 2022/6/23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区深化“证照分离”改 宁政发[2021]22 2021/8/6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无法联系列 津市场监管办[2 2014/10/1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等四部门 晋市监发[2022] 2022/10/14
江西省商务厅印发关于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促进商贸流通 202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