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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面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0-5-20
实施时间: 2020-5-20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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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相关处(室),各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抓招商促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切实提升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推动我局牵头的三项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在全国全省评价中争先创优,现将《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全面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0日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全面提升
  营商环境工作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厦委发〔2020〕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营商环境提升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厦府办〔2020〕40号)等文件要求,以开办企业、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三项牵头指标的全面改进提升为突破口,着力打造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提出2020年全面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计划如下:
  一、深化企业开办便利化改革
  (一)压减流程为一个环节
  1.拓展线上“一网通办”。升级改造企业开办“一网通”平台,实现申请人仅需登录一个平台即可一次性填报申请营业执照、刻制印章、申领发票、社保登记等信息,部门间通过数据推送共享;审批通过后,由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刻章企业分别邮寄营业执照、发票和印章,实现线上开办“一网登录、一次申请、一趟不用跑”。
  责任单位:营商处、注册审批处、科信处
  完成时限:2020年6月30日
  2.开展线下“一窗通办”。在各行政服务中心设置企业开办专窗,配备综合窗口人员负责专窗对外服务工作,整合市场监管、税务审批人员进驻后台审批,按照“前台综合收件、后台分类审批、窗口统一出件”模式,申请人可选择窗口一次性领取或邮寄接收执照、发票、公章,实现线下开办“一个环节,一窗办理,一并出件”。
  责任单位:营商处、注册审批处、自贸区局、火炬处、各区局
  完成时限:2020年6月30日
  (二)缩短时限至一日办结
  3.推动部门间信息数据融合、网上办事系统整合,各部门同步审批,企业开办全部办理时间合计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其中,设立登记办理时限不超过0.5天,公章刻制、发票申领、就业登记、参保登记、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并联即时办理。
  责任单位:营商处、注册审批处、自贸区局、火炬处、各区局
  完成时限:2020年6月30日
  (三)免费刻制首套公章及邮寄
  4.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首套公章和提供执照、发票免费寄递服务。
  责任单位:营商处、注册审批处、自贸区局、火炬处、各区局
  完成时限:2020年6月30日
  (四)推进电子执照一照通行
  5.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应用范围,在涉企政务服务和商务服务领域推动电子营业执照深度应用,推进各单位采信电子营业执照作为市场主体身份识别,企业可据此在线上、线下办理相关业务。
  责任单位:营商处、注册审批处、科信处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
  (五)拓宽“全程网办”覆盖面
  6.推进“全流程电子化”向商事登记各环节延伸,充分运用实名认证、电子执照、电子签名等技术,逐步实现商事主体备案事项全程网办、一趟不用跑。
  责任单位:注册审批处、科信处
  完成时限:2020年9月30日
  7.加强与闽政通、i厦门等APP的对接,部署更多服务事项进驻“e政务”等自助终端,提升商事登记的便利化水平。
  责任单位:注册审批处、科信处
  完成时限:2020年9月30日
  (六)探索智能化审批试点
  8.探索区块链技术试点,开展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运用,试点在自贸区将标准地址二维码应用到商事登记中,对申报地址在标准地址库内的商事主体实现住所、经营场所自动核验。
  责任单位:注册审批处、自贸区局、营商处、科信处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
  9.推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范围的规范表述与我局登记系统融合应用,实现经营范围自动核验,提高开办效率。
  责任单位:注册审批处、营商处、科信处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
  (七)推广“证照联办”套餐式服务
  10.围绕群众关注度较高、审批频次较密,且具备可操作性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积极创新审批服务方式,推进实施营业执照与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许可证的“证照联办”套餐服务,按照“一窗受理、内部流转、并联审批、证照统发”模式,实现“一份清单、一窗送件、一次领取”。
  责任单位:注册审批处、营商处、各区局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
  (八)加快“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
  11.深化自贸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将中央层面设定的523项和省地方层面设定的11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改革范围,并保留厦门市原改革力度更大的30个事项的改革方式,分类推进改革,适时在全市复制推广。
  责任单位:营商处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
  12.对市场监管领域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分类改革,逐项细化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完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改革配套措施,加强对信息化系统的优化升级,强化涉企经营信息的归集共享;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
  责任单位:营商处、注册审批处、广告处、食流处、餐饮处、食品生产处、药化处、医疗器械处、认证处、产品质量处、特安处、科信处、各区局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
  (九)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水平
  13.以《外商投资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的实施为契机,按照省、市两级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细化梳理工作要求,对全系统涉及注册登记与行政审批的权责事项进行精准精细梳理,修订完善各类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实现事项名称、颗粒度、设立依据、申请材料、办事流程等要素规范统一。
  责任单位:注册审批处、自贸区局、火炬处、各区局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
  (十)建立多元化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
  14.持续优化商事主体注销“一网通”平台功能,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实现跨部门注销进度共享和实时可查;深化简易注销登记制度改革,强化跨部门数据共享,优化简化申请流程,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简易注销登记退出市场。
  责任单位:营商环境促进处、注册审批处、科信处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
  二、强化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
  (一)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促进工作
  15.增加银行直接放款的风险代偿,完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银行直接贷款,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企业贷款成本。
  责任单位: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
  完成时限:2020年6月30日
  16.进一步扩大补贴范围,符合政策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均可享受补贴;鼓励企业持续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提高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支持力度,企业可持续享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
  责任单位: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
  完成时限:2020年6月30日
  (二)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
  17.在各区、高新园区及行业协会设立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站,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知识产权保护治理,强化行业自律、信息沟通机制建立,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网,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培训、指导、维权、孵化等精准服务,提升我市企业应对知识产权风险防范能力。2020年底前累计设立不少于12家维权工作站。
  责任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处
  完成时限:2020年9月30日
  18.积极协调福州专利代办处做好专利优先审查推荐与专利费用减缴备案时间。
  责任单位:知识产权促进处、知识产权保护处
  完成时限:2020年9月30日
  19.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对新材料和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申请提供快速审查通道。
  责任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处
  完成时限:2020年9月30日
  20.出台知识产权服务指引,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效率。
  责任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处
  完成时限:2020 年12 月31 日
  (三)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21.开展年度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专项行动,协调文化旅游(版权)、司法、公安、厦门中院、厦门检察院、厦门仲裁委和自贸区等全市知识产权相关部门以及市场监管系统执法协调相关机构,建立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与执法联动机制,在打击侵权假冒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全市知识产权社会共治模式。
  责任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处、综合执法协调处、综合执法支队。
  完成时限:2020年9月30日
  22.加大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惩戒力度,推进实施《厦门市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责任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处
  完成时限:2020年9月30日
  23.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充分运用“互联网+”有关技术手段,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打造纠纷调解、快速维权、监测取证、检验技术、存证固证五大模块,逐步完善海外维权数据库等功能,为企业提供全流程知识产权保护服务。
  责任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处
  完成时限:2020年9月30日
  24.建立“一站式”协同保护平台,依托厦门中院等部门合作,引进社会专业机构、行业组织等各类知识产权机构,推动纠纷调解与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仲裁相衔接,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纠纷“一站式”解决方案。
  责任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处
  完成时限:2020年9月30日
  三、推进市场监管精准化提升
  (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5.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
  责任单位:综合执法协调处、综合执法支队
  完成时限:2020年9月30日
  26.修订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抽查工作指引,梳理细化每一个抽查事项的检查对象、具体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及要点、违法违规处置等内容,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单位:信用监管处、科信处、各相关监管处室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
  27.建立健全覆盖各辖区、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对检查对象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健全检查人员名录库,拓展专家库的功能。
  责任单位:信用监管处、科信处、各相关监管处室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
  28.升级改造统一的联合监管平台,为抽查事项的确定,检查人员、检查对象的随机抽取,抽查全过程的电子化留痕,抽查检查结果的集中统一公示和综合运用提供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信用监管处、科信处、各相关监管处室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
  29. 在食品药品安全、质量安全领域,实施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降低企业办事成本。
  责任单位:信用监管处、相关业务处室
  完成时限:2020年9月30日
  30.对一般抽查事项严格控制抽查比例和抽查次数,根据实际设置相应的上限,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对食品药品等重点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将日常监督检查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衔接,对相关行业按上级要求全覆盖检查。
  责任单位:信用监管处、食品药品相关监管处室、各区局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
  31.建立健全政府部门信息归集共享管理系统模块以及后台管理统计模块,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向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归集商事主体信息,实现从登记备案、行政许可、日常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的全链条信息归集,形成每家商事主体独立的信用档案。
  责任单位:信用监管处、科信处、各相关监管处室、各区局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
  32.通过平台数据共享,推动对经营异常名录等失信行为的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惩戒。
  责任单位:信用监管处、科信处、各相关监管处室、各区局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
  (二)探索开展涉企包容审慎监管
  33.对“四新”(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济形态给予2年包容期。在包容期内,建立“容错”机制,对企业轻微违法行为,经督促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综合执法协调处、综合执法支队、政策法规处、价监局、各相关监管处室、各区局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
  34.通过法规宣传、行政提示、行政建议、行政约谈等柔性监管方式,对企业容易疏忽的市场监督管理相关事项进行提示,对容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劝告、预警,积极引导和督促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责任单位:综合执法协调处、综合执法支队、政策法规处、各相关监管处室、各区局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
  (三)打造公平竞争环境
  35.对涉及市场经济主体活动的政策措施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不得设置妨碍市场经济主体准入和退出标准、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及经营行为的政策措施。
  责任单位:两反处、政策法规处、各区局
  完成时限:2020年9月30日
  36.建立面向市场经济主体活动的有违公平竞争的投诉举报和处理回应机制。及时处理有违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投诉举报,并积极与上级反垄断执法机构沟通协调处置。
  责任单位:两反处、政策法规处、各区局
  完成时限:2020年9月30日
  37.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等设置歧视性或者没有法律依据擅自设立标准的政策措施及时进行清理,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要求的,按法定程序予以纠正或废止。
  责任单位:两反处、政策法规处、各区局
  完成时限:2020年9月30日
  四、夯实政策落地落实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责任单位要充分认识提升营商环境在服务保障我市招商引资和项目攻坚、服务“三高”企业以及复工复产等工作中的重要意义,结合“深化大学习、提振精气神”专项活动,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主动担当,勇于作为。
  (二)强化统筹协调。各指标牵头处室要切实履职担责,积极主动协调外部门、外单位及本局相关处室单位推进指标项下相关工作任务的落实,不断增强措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本指标评价持续改善提升。
  (三)注重宣传培训。各责任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宣传营商环境提升的各项政策措施和积极成果,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和关注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及时组织业务规范培训,公布操作指引,推动政策落实落细。
  (四)加强督促落实。各指标牵头处室要加强对指标项下措施推进情况的督促检查,定期梳理并及时反馈进展,坚决兑现向社会的承诺事项,创新工作方法,强化进度安排,推动各项措施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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