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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2024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评协[2024]2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4-2-22
实施时间: 2024-2-22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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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员: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23〕13号,以下简称办法)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做好2024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中评协办〔2023〕75号)相关规定,我会将组织对登记在本市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及其执业会员开展2024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工作。请会员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落实,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及时在系统上传年检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3年12月31日前在深圳完成入会登记的执业会员(包括见习执业会员、正式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
  二、年检时间
  全市各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于2024年2月22日至4月22日参加年检,4月30日前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汇总并分批发布年检公告。
  三、年检内容
  (一)2024年执业会员资格年检具体内容如下:
  1.是否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2.是否按规定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3.是否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满12个月;
  4.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及离所备案手续;
  5.是否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
  6.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是否存在受到行业自律惩戒、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况;
  8.是否按规定报送本人诚信信息;
  9.中评协及地方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2024年单位会员资格年检具体内容如下:
  1.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备案条件的情况;
  2.上年度开展资产评估项目的情况;
  3.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情况;
  4.中评协及地方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年检申报
  (一)根据办法规定,2024年年检全面采用在线办理方式。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通过资产评估行业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系统,网址:www.cas.org.cn)办理年检业务(系统登陆页面右上角可下载年检操作手册和年检模块视频教学)。为不影响业务办理,请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机构管理员尽快在系统完成身份信息验证。
  (二)执业会员年检由本人自行办理,不可代办。单位会员年检由机构管理员办理。
  1.执业会员申报年检,需认真核实个人信息,包括核对身份证号、政治面貌、学历、工作经历等主要信息,上传相关附件材料:(1)与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2)人事档案存放证明;(3)在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社保缴费证明(退休人员上传退休证);(4)其他需补充材料。
  2.单位会员申报年检,应认真核实机构基本信息,填写自查情况,导出自查报告,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1)加盖公章的自查报告扫描件;(2)单位会员基本情况,与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系统一致的无需提交;(3)上年度资产评估项目重要信息,与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系统一致的无需提交;(4)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情况。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提供职业责任保险保单扫描件;(5)其他需补充材料。
  (三)根据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执业会员提出年检申请后,机构对执业会员有关情况进行自查并提出意见。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业会员,可由本人直接向我会提交年检申报材料:
  1.已经离开本市原所在评估机构,尚未加入其他评估机构或拟办新评估机构的;
  2.协会代管(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未满12个月)。
  (五)在年检期间需要办理转所/转会/转非执业的执业会员,应当先完成年检手续,方可转所/转会/转非执业;转入本地协会代管的除外。
  五、年检处理
  (一)对符合各项规定的,予以通过年检;
  (二)执业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会将不予通过年检,并依据规定上报中评协,取消执业会员资格,收回资产评估师印鉴: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3.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的;
  4.拒不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
  5.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执业会员条件的;
  6.在接受行业自律管理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7.中评协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执业会员年检存在问题,可以整改纠正的,应当在限期内进行整改,期间当事人暂缓通过年检;
  (四)对于检查中发现机构以及股东存在的问题,我会将发出提示,责令改正;年检结束时仍不能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或情节严重的单位会员不予通过年检,并及时向市财政报告。
  六、其他事项
  (一)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年检工作,认真组织、落实本机构的年检工作,保证上报年检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按照办法规定和本通知精神做好年检工作。
  (二)具有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资质的单位会员,在年检过程中通过系统补充相关信息,提交相关证书电子版,并及时更新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信息,确保评估师总数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令)第十三条规定,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务。
  (三)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在年检过程中应当认真核实、更新自身基本信息。单位会员如有按照97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需要办理变更备案的事项,应当及时向有关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四)执业会员应当在提出年检申请前,通过系统完成本人签名及印鉴的上传,签名和印鉴将合成到电子证书上。年检结束后,原《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失效,执业会员电子证书作为执业资格证明文件。
  (五)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做好自主管理工作,尚未完成身份信息验证的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机构管理员,应尽快登录系统完成验证。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周  红 0755—82713123
  程  佩  0755—23947250
  袁赛赛 010-88014204(系统技术支持)
  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
  202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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