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会计职称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深圳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及学分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财会[2024]48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4-4-29
实施时间: 2024-4-28
法规类型: 会计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76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人员: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及学分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本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应当在取得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的学分要求和学习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会计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
  (一)公需科目学习内容
  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内容为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关于发布2024年度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学习指南的通知》内容及结合我市实际增设的公需课学习内容。
  (二)专业科目学习内容
  我市会计人员2024年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分为专业通识知识、专业核心知识和专业拓展知识三个类别:
  1.专业通识知识包括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治、会计改革与发展三个科目。
  2.专业核心知识包括企业财务会计、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农村会计、管理会计、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税收实务、会计信息化八个科目。
  3.专业拓展知识包括可持续信息披露、审计基础、金融基础、财经相关法规、其他财会财经热点五个科目。
  会计人员可根据自身需要自行选择学习相关内容。
  三、继续教育学习形式和学分登记
  (一)公需科目学习
  深圳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为远程在线学习,学习任务按30学分计算,会计人员统一登录“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免费学习,完成规定学习任务后,学分自动登记。
  (二)专业科目学习
  深圳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可采用自愿选择培训方式,包括参加远程施教机构继续教育培训、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的面授继续教育培训、参加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会计专业资格考试等,具体内容及学分确认方式详见附件。
  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由会计人员登录“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申报。已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直接登录申报,未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须完成信息采集后再申报。具体流程:申请人填报信息→网上申报→上传材料→短信通知预受理→财政部门审核→登录平台查询本人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情况。
  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及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30日,过期不办理补学补登。
  需申报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评审的会计人员,须在职称评审申报前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并取得完成继续教育的报备凭证。
  四、其他事项
  会计人员在继续教育学习中要坚持诚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及时办理学分登记。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鼓励和支持单位会计人员完成信息采集、参加继续教育,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参考依据。
  附件:2024年度深圳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形式及学分确认方式
  深圳市财政局
  2024年4月28日

相关附件:
2024年度深圳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形式及学分确认方式.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2022年继续教育工作要点》 2022/3/23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的 2013/3/11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继续 京会协[2007]47 2007/3/19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桂财会[2013]15 2013/3/23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2年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 闽财会[2012]13 2012/3/7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23年吉林省注册会计师行 吉注协[2023]24 2023/6/7
关于将全国财政“六五”普法法规知识竞赛纳入会计人员继 财会[2012]15号 2012/7/31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吉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 2023/5/4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继续教 京会协[2024]3号 2024/1/3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豫会协[2008]29 2008/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