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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1-3-11
实施时间: 2021-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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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以下简称《公告》)相关规定,现将重庆市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公告》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二、鼓励类产业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事项。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各区县税务局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应以书面形式上报重庆市税务局处理。
  重庆市税务局无法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可提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
  四、对不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尚未处理完结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1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统一政策执行标准,优化政策管理流程,便利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0年4月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该公告延续了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明确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进行动态调整。为落实相关规定,规范重庆市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制定依据及目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授权省级发展改革委、税务部门针对“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制定具体处理办法。为进一步统一判定标准,优化工作流程,便利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制发本公告。
  三、《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鼓励类产业企业”
  在2021年至2030年期间,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2021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公布,以下简称《目录》)。该文件将现行《目录》分为两部分:一是国家既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公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8号公布)中的鼓励类产业,并明确如修订上述目录将按新修订版本执行;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即根据西部各省(区、市)实际适当增加的条目,分省列举,仅在相应省份适用。
  (二)明确企业办理优惠事项方式
  鼓励类产业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在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办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事项。
  (三)优化调整判定鼓励类产业目录工作流程
  一是优化工作流程。对全市各区县税务局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各区县税务局应以书面形式上报重庆市税务局统一处理。
  二是统一判定标准。重庆市税务局无法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可提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判定。
  三是精简备查资料。企业只需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发布)中的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的相关规定,留存主营业务属于《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说明。不再提供《鼓励类产业目录确认书》等证明资料。
  四、《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尚未处理完结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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