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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九条新举措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9-30
实施时间: 2019-10-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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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办税便利化,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针对减税降费政策落实中纳税人、缴费人反映的问题,结合重庆税收工作实际,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出九条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动网签三方协议便利缴纳税费。纳税人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录入开户银行相关信息即可签订三方协议,无需携带纸质协议往返于银行和办税服务厅。协议生效后,纳税人缴费人可通过三方协议实现网上快捷缴纳税费,有效提高办税缴费效率。
  二、拓展便利化办税渠道。重庆市税务局升级完善电子税务局,与微信、支付宝、“渝快办”、金融机构移动平台等合作,形成多元化的移动办税渠道。
  三、提供多元化缴费方式。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大厅全城通缴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银行批量扣款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人既可在当地社保所或者社区村组缴费,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微信、支付宝、“渝快办”等线上渠道缴费。
  四、优化房地产交易登记涉税业务。房屋交易税收管理系统上线后,推进房屋交易税收业务网上填单、审核、申报和缴税。借助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的信息对纳税人提供的涉税信息进行自动校验和审核。实现房产、婚姻登记、自然人身份信息数据传递电子化,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婚姻登记证明、户口本和《住房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各区县局与不动产登记中心共同为纳税人提供“一窗式”受理服务。
  五、实现车辆购置税无纸化办理。纳税人无需提供纸质发票和纸质完税凭证,在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在公安车管部门登记上牌。在部分地区车辆上户终端机上试点车辆购置税网报功能,实现车辆购置税申报、车辆上牌、车险购买一站式办理。
  六、推进无纸化退税全程网上办。重庆市税务局在电子税务局实现误收多缴退税、入库减免退税和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税等退税事项的无纸化网上申请、受理和审核,与人民银行合作全面推动电子退库,缩减退税办结时间。
  七、推动企业税务注销分类办理。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简易注销时免予提交清税证明。各区县局对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但资料不齐(包括未办结事项要求报送的资料不齐)的纳税人实行“承诺制”容缺办理。对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各区县局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注销专窗,整合税务注销前置事项,提供 “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
  八、开展减税降费集成宣传辅导。各区县局通过实体纳税人学堂、大厅面对面、上门一对一、短信、微信、邮件、电话以及其他形式开展减税降费宣传辅导。加强办税服务场所对减税降费的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张贴海报、摆放宣传资料、播放视频、在办税窗口设置醒目的减税降费宣传二维码等方式主动进行引导宣传。
  九、合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及申报表单。房产税(包括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和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上半年纳税期限调整为4月1日-30日,下半年的纳税期限为10月1日-31日。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表、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税源明细表分别合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以前与本条规定不一致的内容同时停止执行。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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