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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印发《关于依法平等全面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高法[2017]308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7-12-21
实施时间: 2017-12-2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11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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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及市委五届三次全会精神,更好地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创造力,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结合中央、市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相关政策,经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市工商业联合会共同协商,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1.深刻认识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稳定经济的重要基础、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金融发展的重要依托、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十九大报告强调“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鼓励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市委五届三次全会对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作了具体部署。全市法院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九大精神上来,统一到中央、市委部署上来,“法治搭台,企业唱戏”,以法治作为最大公约数,以优质法治环境聚集经济要素,切实履行审判职能,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全市各级工商联组织要深刻领会十九大关于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促进“两个健康”等重大论述,认真贯彻市委五届三次全会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具体部署,切实推进全市民营经济加快发展。
  2.切实牢记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的职责使命。为民营经济营造透明、公正、平等的司法环境,是全面依法治市的内在要求,也是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要以一流司法环境为标志,营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让各类投资者安心放心。全市法院要不断深化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深刻认识到民营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深化依法平等全面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理念,准确把脉民营经济日益增长的对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的需求和司法保护不平衡不充分的主要矛盾,找准司法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依法精准提供实在有效的司法保障与服务。全市工商联组织要牢记职能职责,当好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当好民营企业的“娘家”,积极推动形成促进“两个健康”的良好环境。
  二、坚持依法平等全面保护,充分保障民营经济合法权益
  3.切实解决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的主要矛盾。以依法保护为前提,平等保护为核心,全面保护为基础,在严格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及地方法规前提下,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不因所有制性质不同而在审判尺度、执行力度上有所不同,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全面保护民营企业以及民营企业家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各类新型权益,为民营经济营造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和更为有利的发展条件。
  4.严格落实《民法总则》的权利保护要求。认真把握《民法总则》对市场主体权利保障法治化、体系化的要求,在民商事审判活动中坚持依法保护产权、尊重契约自由、依法平等保护、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倡导诚实守信以及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的原则,以理性的司法裁判激活社会创造活力,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为构建公正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提供保障。
  5.准确把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司法政策。坚守法律底线,以司法政策助推经济发展,依法妥处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更加有效发挥司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作用。立足审判中心工作,高度关注现代经济体系建立过程中民营经济运行情况,在知识产权、新型经济关系等领域细化司法保护政策,统一司法尺度,提升司法水平。
  三、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6.加强民营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平等刑事保护。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犯罪与行政违法、犯罪与民商事纠纷,依法审慎对待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性行为。高度关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非法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坚持法律标准,严格区分合法财产和违法所得、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7.强化民商事审判保护职能。正确树立民商事尤其是商事裁判理念,尊重意思自治,处理好市场主体行为自由与行政审批的关系。正确认定合同效力,依法严格限制认定合同无效的范围。妥善审理涉及民营企业的金融借款、融资租赁、民间借贷等案件,支持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妥善审理民营企业改制纠纷案件,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妥善审理民营企业涉外案件,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8.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配齐配强两江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团队,支持和鼓励在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创新上先行先试,充分发挥两江知识产权法庭在我市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引领作用。完善技术咨询专家制度,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作用。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临时措施的制度效能,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迅速保护权利,获取证据,提高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健全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裁判原则,以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为参照确定损害赔偿额,坚决制约侵权行为。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
  9.加强民营企业救治和退出的司法保障。完善破产程序启动机制和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及时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解制度的特殊功能,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民营企业的转型升级,帮助和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民营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对于产能落后、“无产可破”的民营企业,积极引导依法有序退出市场,实现优胜劣汰。充分利用破产工作府院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民营企业破产程序中的财产处置、信息提供、维护稳定等工作。
  10.依法维护民营经济主体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切实发挥行政审判职能,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法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坚持法无禁止即可为,维护民营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推动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坚持审判中立,民营企业起诉认为行政机关行政行为逾越法定权限、违背法定程序侵犯其合法权益,主张事实依据充分的,依法纠正相关行政行为。依法审理民营企业提起的涉及市场准入、工商管理、质量监督、项目规划、税收征管、土地征收征用等方面的案件,保障民营经济主体在公共领域受到平等对待。妥善审理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诉讼案件,落实民营企业的平等待遇,促进公平竞争。
  11.强化民营企业的执行兑现。对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同等对待,不得因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所有制性质不同而在执行力度上有所差异。对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或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依法适用先予执行。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所引起的涉诉纠纷或因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的民营企业被执行人,慎用保全、查封、冻结、扣押、拘留等措施,对民营企业提出外地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予以协调,尽量减少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当影响。以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为依托,充分发挥执行联动、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制度的作用,完善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机制,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营企业债权及时得以实现。
  四、推进机制创新,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落到实处
  12.创新民营企业商事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认真落实《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民营企业商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意见》,构建多元化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深化全市法院与工商联在商事纠纷诉调对接方面的协作。依托重庆法院纠纷易解平台,引入“互联网+多元化解”纠纷化解模式,在纠纷易解平台开设工商联商事纠纷调解端口。市工商联和各区县工商联及市工商联直属商会民营企业商事纠纷调解机构录入调解数据,并一键申请调解书在线司法确认,法院通过平台委派、委托工商联民营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参与调解,实现全市法院诉讼与市工商联调解大数据的实时共享,高效集约化处理民营企业商事纠纷。
  13.健全司法大数据助力民营经济发展机制。在涉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预警机制建设、失信数据对接等方面积极合作,运用司法大数据分析研究涉诉民营企业纠纷特点,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及时向工商联、相关政府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各级工商联组织要充分发挥组织健全、会员广泛、贴近企业的优势,理解和用好司法大数据,切实帮助民营企业把风险防患于未然、问题化解在萌芽,切实提升民营企业经营风险意识和防御风险能力。
  14. 落实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机制。市高法院定期公开发布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市高法院各审判执行部门根据自身实际适时发布涉民营企业合同、金融、劳动争议、执行等具体领域的典型案例,各中基层法院结合实际在院级层面建立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机制。通过典型案例发布和其他重大审判信息公开,引导民营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民营经济的法治氛围。
  15. 建立民营经济发展协同调研宣传培训机制。全市法院要发挥专业优势、用好专业团队,强化对影响民营经济发展法律问题的调查研究,特别要高度重视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发展新阶段法律规则缺失的问题,加强新型法律问题前瞻研究,落实十九大“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要求。市工商联要认真收集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市高法院通报情况。全市法院和工商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动建立经常性联络机制,推进“法官进民企”深入开展,切实引导企业学法守法用法,不断提升全市民营企业依法治企的能力和水平。
  16. 巩固全市法院与工商联组织常态化交流沟通机制。成立组织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交流、情况反馈机制。市高法院、各中级法院要确定一位院领导牵头负责联系民营经济法律服务、与市工商联对接相关工作,明确具体庭室负责日常衔接,适时交流互动,沟通反馈情况,确保日常工作联系有序畅通,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座谈会,交流通报民营企业涉诉、司法保护等情况。各基层法院、区县工商联要根据工作实际,按照市高法院与市工商联合作联系方式,建立常态化交流沟通机制,加强工作层面对接,搭建全面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健康发展的常态化协作互动平台,共同提升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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