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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个税年度汇算热点问答[一]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3-26
实施时间: 2024-3-26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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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3月1日起,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开始了,这一期,申税小微收集整理了近期热线中纳税人朋友关心的几个问题,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2023年度有一个专项附加扣除忘记填了,现在填写还来得及吗?
  答:是可以的,符合条件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在2023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一) 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
  (二) 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三) 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
  (四)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二、哪些人需要办理2023年度个税汇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2023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3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三、个人出租房屋的收入会并入汇算清缴吗?
  答:不会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四、应该在什么时间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第五条规定,2023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五、办理年度汇算时需要提交什么资料吗?
  答:纳税人办理汇算,可优先通过个税APP及网站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一般情况下无需纳税人提供其他资料。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需要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提供佐证材料。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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