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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工商注字[2018]1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8-8-22
实施时间: 2018-9-12
失效时间: 2023-9-1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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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省2017年10月16日起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改革,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市监企注函〔2018〕106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全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工作目标
  全面深化湖南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全省范围内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与企业设立登记机关不属于同一机关的企业名称、应当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由申请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拟定名称,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申请使用名称进行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改革工作内容
  (一)企业名称申报规则
  1、企业名称申报基本规则。申请人拟申报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要求,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用语(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排列组成,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但行政区划需要加括号:(1)控股企业名称有字号;(2)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2、企业名称禁限用及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申请人拟申报的企业名称应当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不得与在本省已申报(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3、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提供禁限用字词提示,供申请人参考。禁限用字词库相关数据实行动态管理。申报的企业名称涉及企业名称限制使用规则文字和内容的,依条件申报。
  (二)企业名称申报程序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要求,政务服务上网是原则、不上网是例外。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与企业设立登记机关不属于同一机关的企业名称、应当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变更企业名称可以申请到登记机关现场办理外,其他企业名称申请人申请名称都应登录湖南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进行自主申报。
  1、名称申报。
  申请人通过登录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gsj.hunan.gov.cn),进入湖南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业务系统。首次使用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的申请人需按系统提示注册账户,已注册账户的申请人通过输入账号和密码登录。申请人根据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提示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按照企业名称的四要素(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用语〔经营特点〕、组织形式)自主填报拟申请的企业名称。
  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与企业设立登记机关不属于同一机关的企业名称,申请人可以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现场申请;也可以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申请,经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自动校验后,推送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审核通过的,系统自动生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告知书》供申请人打印。
  申请人申请预先核准应当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可以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请业务系统(网址:http://wsdj.saic.gov.cn/saicmcdjweb/),注册登录后按照相关提示办理;申请人申请变更核准应当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向企业所属登记机关现场申请办理初审手续。
  2、查询比对。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自主填报拟申请的企业名称信息,点击“提交名称申请”,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将对申请人拟申请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提供比对结果及提示信息。
  3、选择确认。申请人根据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查询比对结果及提示信息,根据《湖南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批转〈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商改〔2017〕10号)区分不同情形,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申报。
  4、文书打印。
  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需现场办理设立/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在“我的待办”中找到相应名称,自主下载打印《自主申报名称告知书》《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网上申报设立/变更登记的无需打印。
  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申请人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可以在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中自主选择现场领取或邮政速递。选择现场领取的申请人,应当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告知书》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打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选择通过邮政速递领取的申请人,应当在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弹出的信息框中,载明收件人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
  (三)登记机关登记程序
  1、受理申请。申请人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材料到登记窗口一并申请;网上申请的直接从网上提交申请。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校验审核。
  (1)审核企业住所与企业登记机关是否相符,不相符的指导企业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修改住所或登记机关。
  (2)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的相关规定,对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进行再次核查。属于限制使用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应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应证明、授权文件和《承诺函》是否与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上提交的信息相符,是否符合规定。
  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登记;对违反企业名称禁用规则、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等情形的,不予登记,出具《企业名称不予登记通知书》。
  3、企业名称登记与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一并登记。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将企业名称登记并入企业登记业务流程,与其他登记事项一并登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放入该企业登记档案。
  三、名称争议处理程序
  企业因名称与他人产生争议和纠纷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认定处理,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一)企业因名称与他人产生争议和纠纷向登记机关申请认定处理的,登记机关依法依规对企业名称争议认定处理。
  认定处理机关权限分工:
  1、企业名称争议双方的登记机关在同一县(市)区的,企业名称争议由所辖县(市)区登记机关认定处理。
  2、企业名称争议双方的登记机关在同一市州但跨县(市)区的,企业名称争议由所辖市州登记机关认定处理。
  3、企业名称争议双方的登记机关跨市州的,企业名称争议由省工商局认定处理。
  认定处理工作流程:
  1、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受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名称争议情况进行筛查,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滥用名称权利,与其他企业名称之间发生的争议,由企业名称争议受理机关处理。
  2、调解。
  对企业名称争议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企业名称争议受理机关应当制作争议调解文书,并送达争议各方按调解协议意见执行。
  对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企业名称争议受理机关可以依据争议的事实,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对被争议名称是否适宜作出认定。
  3、处理。
  认定被争议企业名称无问题的,企业名称争议受理机关书面回复申请人认定结果。
  认定被争议企业名称不适宜的,依法依规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拒不改正的,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该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予以公示,同时标注“××企业名称已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企业按要求变更名称后,以变更后的名称公示,取消标注。
  (二)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决)的应撤销名称,登记机关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参照拒不改正的不适宜名称处理办法办理,同时标注“××企业名称已被人民法院判决(裁决)撤销”,企业按要求变更名称后,以变更后的名称公示,取消标注。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组织保障。要切实提高认识,统筹协调,认真制定配套规则,做好建章立制、健全机构、人员配备等保障工作,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改革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完善信息系统,加强动态维护。要做好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开发和改造工作,提高系统智能化、自动化水平,加强动态维护和管理,保障相关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要加强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操作水平和业务水平,做好相关业务指导工作。一是热情、耐心答复申请人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方式的业务咨询,指导申请人通过电脑、手机等设备自主申报企业名称;二是现场指导申请人使用登记注册大厅或政务中心的自助服务机,网上自主申报企业名称。
  (四)做好宣传引导,提升服务水平。要通过网络、报纸、电台等各种媒体,对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进行宣传解读,正确引导企业遵守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通过网络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
  各地对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省工商局。
  本通知从2018年9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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