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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工商注字[2009]128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09-6-26
实施时间: 2009-7-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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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已核准企业名称信息修改申请书》。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冠省名是指企业名称冠以“湖南”或“湖南省”字样。企业名称中连用省、市(州)、县级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将“湖南”或“湖南省”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属于冠省名的范围。
  第三条  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冠省名:
  (一)注册资本(金)200万元及以上的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
  (二)申报出资额200万元及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三)省工商局登记的企业;
  (四)不符合(一)、(二)条件,但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由省工商局登记,而省工商局根据有关规定授权或委托所在地工商局登记的企业;
  (五)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  冠省名企业名称由省工商局核准。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条  申请冠省名,其名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和要求。名称中表述的行业应当是主要的经营项目。
  第六条  公司申请冠省名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在市(州)、县(市、区)工商局登记的企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需要前置审批的新设立企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以省工商局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向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
  第七条  新设立企业申请冠省名,直接向省工商局提出申请。
  已登记企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原登记机关初审并向省工商局报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原在省工商局登记的,直接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第八条  新设立企业申请冠省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  已登记企业申请变更冠省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派专人递送办理时提交,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  已登记企业申请变更冠省名,原登记机关在送审前应将名称变更申请信息录入至湖南省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名称管理”子项目中。
  第十一条  省工商局经审查,认为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核准,新设立冠省名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变更冠省名的发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已核准的冠省名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期满自动失效。新设立冠省名的,如有正当理由,可以在期满前1个月内向省工商局申请延期1次,经批准延期6个月。
  第十二条  已预先核准冠省名名称申请延期,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体投资人签署的《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书》;
  (二)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第十三条  冠省名名称申请经核准后,申请人和登记机关不得擅自改变《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中核定的事项。申请人需要修改有关信息的(含录入错误修正信息),应当在企业正式登记前向省工商局申请修改。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中的“企业名称”信息不得申请修改,“注册资本(金)”、“投资人”、“投资额”、“投资比例”、“行业及行业代码”、“企业类型”、“登记机关”等其他信息可以申请修改。
  第十四条  已核准冠省名名称申请信息修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核准企业名称信息修改申请书》(属于新设立的由全体投资人签署,其中投资人发生变动的,变动前后的投资人均应签署,属于变更冠省名的加盖登记机关公章);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属于新设立的由全体投资人签署,其中投资人发生变动的,变动前后的投资人均应签署,属于变更冠省名的加盖登记机关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
  第十五条  名称预先核准时不审查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在企业登记时审查。申请人不得以企业名称已核为由抗辩企业登记机关对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的审查。企业登记机关也不得以企业名称已核为由不予审查就准予企业登记。
  企业名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未能提交审批文件的,登记机关不得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的企业名称登记。
  企业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提交企业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机关应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存入企业档案。
  登记机关在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时,应当将与已核准的企业名称所表述行业最相近的经营项目作为第一项。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与已核准企业名称所表述行业不一致的,登记机关不得登记。
  第十六条  冠省名企业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名称冠以所隶属企业名称,由其登记机关直接核准。
  第十七条  外省企业来湘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名称冠以所隶属企业名称,后缀含“湖南”、“湖南省”字样的,由其登记机关直接核准。
  第十八条  已经登记注册的冠省名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省工商局有权予以纠正,通知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企业集团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冠省名,参照本办法办理:
  (一)母公司(集团核心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在3000万元及以上,拥有3个及以上控股子公司;
  (二)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在5000万元及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十条  申报出资额200万元及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请冠省名,参照本办法办理。法律、法规、规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已核准企业名称信息修改申请书》由省工商局制定格式文本(附后),其他有关书式使用国家工商总局制发的格式文本。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以前省工商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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