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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海关关于上线运行“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监管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北京海关
发文时间: 2024-4-10
实施时间: 2024-4-10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174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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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海关总署关于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以下简称“两仓”)海关联网监管的总体要求,通过信息化系统建设完善北京海关“两仓”业务在月报管理、风险预警、监控分析、查询统计的管理手段,进一步提升“两仓”业务实货监管效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规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5号)(以下简称“75号公告”)相关规定,北京海关决定在关区范围内上线运行“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监管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两仓辅助管理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两仓”企业应具备仓库管理系统,将货物的进出库、存储区位、核注清单等纳入管理,如实记录仓库货物的进、出、转、存等情况,具有查询统计以及业务预警功能。仓库信息化系统包含的关键字段数据及可实现的具体功能,应符合75号公告附件《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设置规范》中关于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信息化系统的设置规范要求。
  二、对于2023年7月1日前已设立的“两仓”,应按照《北京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监管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报文接口规范》(详见附件)要求进行仓库管理系统改造,并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上线对接;对于2023年7月1日后申请设立且尚未实际经营的“两仓”,应严格按照海关总署75号公告要求进行建设,并完成仓库管理系统与 “两仓辅助管理系统”上线对接,经海关正式验收通过后,方可开展“两仓”实际经营。
  三、对已按《关于明确油气液体化工品监管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5号)要求安装并正常运行油气液体化工品物流监控系统的仓库,视为已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仓库管理系统。
  特此通告。

相关附件:
附件:北京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监管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报文接口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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