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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会[2024]41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4-4-7
实施时间: 2024-4-7
法规类型: 代理记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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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燕山财政分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决策部署,加强财会监督,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秩序,做好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4〕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备案工作
  各区财政局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通知》及《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的有关规定,组织本区代理记账机构(包含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在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网上年度备案工作。
  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备案或报送工作的代理记账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二、认真分析总结,按期报送报告
  各区财政局要加强对本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形成综合分析报告,报告应至少包括本区代理记账机构的基本情况、行业发展趋势特点、改革举措、工作成效、行业发展现存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及有关工作建议等。请将分析报告电子版及纸质版(加盖本局公章)于2024年5月30日前报送至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
  电子邮箱:zhaoruiyan@czj.beijing.gov.cn
  系统技术支持电话:53655975,53655976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4〕8号)
  北京市财政局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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