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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办理转所事项的提示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4-4-8
实施时间: 2024-4-8
法规类型: 人员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124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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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需要办理转所的情形和条件
  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以下简称执业会员)转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协会代管,以及在本资产评估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劳动关系的,须办理转所。
  执业会员办理转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在资产评估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转所的除外):
  (一)与转出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转出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者终止;
  (二)未因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被要求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调查,调查1年未结束的除外。
  二、应提交的资料
  (一)普通转所
  1.与转出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证明;
  2.与转入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称转入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二)转入拟备案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拟备案机构)
  1.转出机构和拟备案机构将盖章后的纸质《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一式3份,提交至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
  2.与拟备案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三)转入协会代管
  与转出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证明。
  (四)总分所转所
  无需提供材料。
  三、申请操作流程
  (一)普通转所
  执业会员办理转所,应当通过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http://47.94.2.36:8686/#/)点击“业务办理”模块,进入“转会转所”页面提交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经转出机构审核通过后(如跨省转入的,还需转出地省级评协审核)提交省评协。
  (二)转入拟备案机构
  执业会员转入拟备案机构的,应当通过信息平台点击“业务办理”模块,进入“转入预备案机构”页面上传相关材料后提交转所申请。同时将经转出机构签章同意的《资产评估师转所表》纸质版(如跨省转入的,还需转出地省级评协审核同意)提交至省评协。
  (三)转入协会代管
  执业会员通过信息平台点击“业务办理”模块,进入“转入协会代管申请”页面发起转所申请,上传上述材料后提交省评协。
  (四)总分所调动
  执业会员通过信息平台点击“业务办理”模块,进入“总分所调动”页面发起转所申请,修改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及档案存放证明后提交省评协。
  四、办理时效
  转出机构应当在执业会员提出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回复同意或者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据。未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意见的,系统将视为同意并自动提交省评协。省评协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若不符合转所条件的,通过信息平台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人转所申请。
  五、省评协联系方式
  会员管理部电话:0571-88807700;
  收件地址:杭州市拱墅区体育场路423号305室。

相关附件:
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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