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海关 > 税费征收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关税[2024]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4-4-8
实施时间: 2024-4-8
法规类型: 税费征收 关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03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税务局,呼和浩特、满洲里、大连、长春、哈尔滨、南宁、昆明、拉萨、乌鲁木齐海关:
  为完善边境贸易支持政策,优化边民互市贸易多元化发展的政策环境,现就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除《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负面清单》所列商品外,边民均可通过互市贸易方式进口。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见附件。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免税额度以个人为单元计算和使用。
  二、边民互市贸易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除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贸易免税出口外,将应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边民互市贸易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三、其他有关事项
  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边民互市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动态调整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4年4月8日

相关附件:
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pdf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开展2020年度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 海关总署公告20 2020/8/21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 2024/4/29
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 财关税[2016]72 2016/1/1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6/4/8
关于开展2021年度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 海关总署公告20 2021/8/12
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21/6/10
关于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21/12/22
关于开展2022年度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 海关总署公告20 2022/7/13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