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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全面启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省内通办”“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残联发[2022]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2-10
实施时间: 2022-2-10
法规类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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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局、民政局、市委编办,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残联、人社部等6部门《关于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21〕16号)、《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函C2021J36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省内通办”“跨省通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进度安排
  全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申报期为4月1日至6月30日。中国残联将于2022年1一2月进行系统全国联网测试,各地要及早部署,根据《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规范(试行)》要求(电子版另行下发),在2022年2月底前设立联网认证业务窗口,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受理业务,在不改变原有办理事权的基础上,通过“收受分离”和窗口受理,实现同步网上异地传递和属地办理。
  二、规范办理流程
  坚持依法认定、公开公平公正、保守秘密、高效便民的原则, 具体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详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省内通办”“跨省通办”办理规范(试行)》(附件1)。各地要严格遵照《规范》制定的办理原则、申请材料目录、办理方式、 申办业务流程及时限要求,为联网认证工作提供科学化、便利化的“省内通办”“跨省通办”服务,并按照要求做好相关材料的流转与保存。
  三、加强部门协作
  各地相关部门要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工作实际和任务分工(附件2)做好数据更新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效性。各地残联和税务部门要切实做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认定残疾人数及残保金征收情况数据的交换工作。
  四、提高服务水平
  各地要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及时优化调整相关政策,合理压缩办理时限,根据相关数据共享情况减少线下办理需要提供的材料,为用人单位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加强硬件设备配备,进一步强化从事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人员(含临聘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并与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签订信息安全保密协议;广泛收集用人单位和残疾人的意见建议,逐级反馈,及时解决,不断完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机制,推动“跨省通办”好差评工作。
  五、加强宣传发动
  各地要利用就业援助月、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重要节日,通过各种渠道,加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和联网认证工作的宣传,引导鼓励更多用人单位通过“跨省通办”系统网报端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申报工作;主动帮助前往窗口申报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工作的用人单位掌握网上申报的步骤方法,提高网办率。
  六、加强数据管理应用
  各地要按照政务服务相关要求,在政务服务平台上完成网办事项认领,统一使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系统申办端开展就业年审工作;加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信息维护,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办理的及时性,并按照相关要求(数据导入模板电子版另行下发)做好2020、2021两个年度审核数据的归集上报。充分利用相关数据,分析本地区残疾人就业形势,为制定当地残疾人就业扶持政策规划、精细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与就业服务提供依据,并视情依托系统数据开展残疾人超比例奖励补贴相关工作等。
  各市残联要通过“跨省通办”统管子系统及时掌握所属县 (市、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严格残疾人离职、退休等退出管理,按年度向省残联提交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基本数据、本地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行业分析、市场岗位需求以及相关工作建议等,并于当年12月1日前提交省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省残联将适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省残联联系人:楼静王鑫
  电 话:0571—85781153 85781157
  省税务局联系人:金华东
  电 话:0571—87668770
  系统技术支持:高磊华 鲁赣缘
  电 话:13871599512 15879834098

相关附件:
省残联省医保局等8部门关于全面启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省内通办”“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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