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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国资发[2023]68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11-13
实施时间: 2023-11-13
法规类型: 宁夏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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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各市国资委,委机关各处(室):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国资委2023年第1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自治区国资委
  2023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化法治国企建设,加强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国资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自治区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境内外诉讼、仲裁等(以下简称“案件”)。
  第四条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持续加强案件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机制,积极主动维权,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建立健全以案促管机制,及时发现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水平,切实保障提质增效、稳健发展。
  第五条 自治区国资委负责指导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案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法律、监督、追责等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对案件处理、备案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重大案件的指导协调和督办。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案件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报告,强化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
  第七条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案件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领导法务管理部门完善工作机制,指导所属单位加强案件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法务管理部门负责拟订案件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案件应对,对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提出完善建议,选聘和管理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推动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第九条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业务和职能部门应当及时与法务管理部门沟通可能引发案件的有关情况,配合开展证据收集、案情分析、法律论证、案件执行等工作,针对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改进工作机制,推动以案促管。
  第十条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案件管理人才选拔培养机制,鼓励法务人员参与或者直接代理案件,持续提升案件管理工作水平。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完善案件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类指导、分级负责、专人跟进的案件管理体系,明确责任主体、职责范围、管控措施、监督问责等内容。
  第十二条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开展法律纠纷风险排查,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分类制定防控策略,完善应对预案,有效防范案件风险。
  第十三条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发生案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全面调查了解案情,做好法律分析、证据收集等工作,规范参加庭审活动,加强舆情监测处置。
  第十四条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应当结合国际化经营实际,建立健全涉外案件管理机制,加大涉外案件处理力度,切实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
  第十五条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案件。同一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所属单位之间发生法律纠纷,可以通过内部调解等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案件预警机制,针对典型性和普遍性案件深入分析发案原因、潜在后果等,及时进行预警提示,切实采取防控措施。
  第十七条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历史遗留案件处理,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动态跟踪进展情况,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案件加快解决。
  第十八条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对处理完毕的案件及时进行分析评价,梳理案件管理经验,查找经营管理薄弱环节,通过法律意见书、建议函等形式,指导有关部门或者所属单位完善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深入分析问题,提出防范意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将案件管理情况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对所属单位的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上下贯通、全面覆盖、实时监测的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案件情况,健全管理指标体系,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增强案件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将本级及所属单位发生的案件当事人、案由、涉案金额等信息进行汇总,按月填报至宁夏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案件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案件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每年对案件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研究分析,并于2月底前向自治区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案件综合分析报告。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国资委应当加强对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案件处理、备案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对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案件备案、处理等情况进行通报,督促问题整改,提示法律风险,持续推进企业提升案件管理水平。
  第四章 重大案件管理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案件管理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明确重大案件标准,完善重大案件应对机制,加大处理力度,推动妥善解决。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国资委对自治区属国有企业重大案件实行备案管理制度。集团公司发生重大案件,应当自立案、受理、收到应诉通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所属单位发生重大案件,应当及时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收到所属单位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案件,是指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含所属单位)发生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刑事或行政管理案件:
  (一)类金融企业涉案金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以上的,其他企业涉案金额达到5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以上的;境外投资引起诉讼、仲裁的;
  (二)涉案金额达到自治区属国有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群体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
  (四)受到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或涉及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涉及自治区属国有企业重大权益、具有重大影响或者自治区国资委认为需要报备的案件。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重大案件报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案由、涉案金额、主要事实等基本案情;
  (二)争议焦点、结果预判等法律分析意见及相关法律文书;
  (三)采取的措施;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加强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所属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妥善处理案件,依法维护权益。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国资委可根据企业报备的重大案件具体进展情况,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召开专家论证会、建议更换律师团队、调整诉讼策略等措施,指导、督促、督办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处理重大案件。
  第三十条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报备的重大案件处理完毕、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国资委书面报告。报告应当包括案件发生原因、处理过程、经验教训、改进措施、对中介机构案件办理总体评价、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之间发生重大案件,鼓励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报自治区国资委指导协调。
  第五章 中介机构管理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完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制度,科学确定选聘方式,明确选聘条件、流程等,确保依法合规、公平公正。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指导监督,有效整合内外部资源,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切实强化对重大事项的审核把关,严格落实保密管理各项要求。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评价机制,根据专业能力、服务质量、工作效果、资信状况等进行动态管理,对不能胜任的及时调整。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风险代理,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综合考虑案件难易程度、涉案金额等,明晰风险责任,合理确定费用。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管理激励机制,明确条件和标准,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部门、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相关部门或者个人在经营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开展责任追究;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处理。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对有关人员在案件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导致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案件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未按本办法备案的,由自治区国资委予以通报;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因案件管理不到位造成损失的,由自治区国资委约谈相关企业并责令整改;对因违规行为等引发重大案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在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并对相关人员开展责任追究;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指导所出资企业加强案件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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