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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2-10-11
实施时间: 2022-10-11
法规类型: 吉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18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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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监管企业:
  《吉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经省国资委2022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企业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修订完善本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相关制度,并于12月31日前报省国资委。
  吉林省国资委
  2022年10月11日

  吉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省政府强化投资全周期监管、从严管理投资的要求,健全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国资发规划〔2005〕92号),依据《吉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吉国资发规划〔2018〕94号)《吉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吉国资发规划〔2020〕7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吉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是指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子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股权投资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列入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并经监管企业董事会审议的股权投资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后评价,是指在投资项目竣工投产或正式运营后,运用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方法与指标,对比分析实际效果与研究论证或初步设计、决策结果等要件的主要内容,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
  第六条 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应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监管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应在竣工投产或正式运营后的2至3年内开展投资后评价。分期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每期结束后应开展投资后评价。监管企业每年应组织、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投资后评价报告。省国资委适时选择部分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
  第八条 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介机构实施,非重大投资项目可由监管企业职能部门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单位应在评价开展前,向监管企业职能部门或中介机构提供投资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详见附件1)。监管企业及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后评价清单,及时提供真实、全面的资料和数据。
  第九条 承担投资项目后评价的中介机构应按省国资委投资监管相关规定和监管企业的委托要求,根据业内评价方法、工作流程、质量保证要求和执业行为规范,制定后评价工作方案,经监管企业同意后,独立开展后评价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提出合格的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
  选聘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时,应遵循相关回避制度要求。承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尽调、法务、审计、评估、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等机构和评审专家,不得选聘为该投资项目后评价的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实施过程评价(决策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管理效果评价,技术先进性、适用性、经济性、安全性评价,以及可持续性评价。根据具体项目特点,综合分析各项指标,判定项目成功度(详见附件3)。
  第十一条  境外投资项目除上述评价内容外,还应补充评价该投资项目实施后,对我国相关产业安全、产业升级、技术进步、管理提升的影响。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的主要依据如下:
  (一)国家和我省发展战略、发展规划、行业和产业政策,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总体发展规划,企业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国家和我省相关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章,省国资委投资监督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以及其他和投资行为有关的管理制度。
  (三)投资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形成的相关要件、记录、计划、请示、报告、批复、凭证、资料等。
  固定资产类投资项目的评价依据,包括且不限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报告、专家论证意见、法律意见书、风险评估报告、投资项目决策和批准程序的相关规章制度、初步设计文件、环境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工程概算调整报告、监理报告、竣工验收和结算资料、审计和稽查的结论性资料、财务决算资料、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及其相关的批复文件、生产期间的经营管理资料等。评价依据可根据需要和实际,适当增减。
  股权类投资项目的评价依据,包括且不限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报告、尽职调查报告、专家论证意见、法律意见书、风险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投资项目决策和批准程序的相关规章制度、合资合作意向书或框架协议、公司章程、主要合同、审计和稽查的结论性资料、财务决算资料、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及其相关的批复文件、生产期间的经营管理资料等。新设子公司或对子企业增资事项的评价依据,可根据需要和实际,适当增减。
  涉及境外投资时,还应参考与投资项目相关联的所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境外投资的企业公司章程(草案),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合作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证明材料;中介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其他必要的评价依据。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应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主要分析评价方法是对比法,即根据调研调查得到的项目实际情况,对照项目立项时所确定的直接目标和间接目标,以及其它指标,综合有关评价依据,找出偏差和变化,分析原因,得出结论,提出建议。项目后评价的对比法包括前后对比、有无对比和横向对比。也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辅助应用其他分析评价方法。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实施全过程、项目实施效果等,具体可根据实际项目的重要程度、规模大小、类型、复杂程度以及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有所侧重(具体参考格式见附件2,股权类投资项目可参照)。
  第十五条  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的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应按照中央政府及省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及规定实施。企业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进行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后评价工作也可按同级政府PPP项目工作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六条 监管企业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时,一并报告年度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情况。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含政府投资项目和PPP项目),通过监管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和书面形式报送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应建立全流程工作档案,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并存。受委托中介机构应将后评价工作底稿副本作为档案一并移交监管企业。
  第十八条 监管企业党委会、董事会应专题讨论或审议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作为修订发展战略、编制发展规划、完善投资管理制度、制定年度投资计划、规范管理决策、强化投资管控的重要依据,也可作为监管企业领导人员选拔、考核、调整、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监管企业应及时推广投资项目投资后评价报告中总结的好经验,好做法;应结合实际和后评价报告提出的建议,采取措施,系统解决后评价报告提出的重大问题。省国资委适时汇编投资项目后评价成果,推广投资项目后评价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第二十条 承担投资项目后评价的中介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对后评价结论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负责,同时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如有弄虚作假或评价结论严重失实,根据情节及后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企业、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监管企业修订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制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制度及配套工作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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