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发改价调[2024]1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4-3-29
实施时间: 2024-4-1
失效时间: 2024-12-3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78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着力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上海市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沪府办规〔2024〕4号),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将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收取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阶段性降低至现行标准的50%,收费项目范围等其他规定不变。
  二、将市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收取的国产药品注册费(包括补充申请注册费、再注册费)收费标准阶段性降低至现行标准的50%;将市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收取的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包括首次注册费、变更注册费、延续注册费)收费标准阶段性降低至现行标准的35%。收费项目范围等其他规定不变。
  三、现行收费标准详见《关于本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9〕4号)《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告2018年第79号)。
  四、各执收单位要严格落实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并自觉接受市、区两级价格、财政等部门监督管理。
  五、上述降标规定实施期限自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 内财非税[2015] 2015/1/1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对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项 辽财非[2014]49 0001/1/1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物价局关于取消6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 厦财综[2012]4号 2012/2/1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或停征部分 津财综[2017]99 2017/5/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2018年度行政事 沪财税[2018]62 2018/11/3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2年行政事业性收 冀财综[2003]44 2003/5/22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西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8/3/22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2023年行政 冀财非税[2023] 2023/4/9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1993/12/12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1994/2/28